正文 酌定量刑情節與死刑的限製適用(2 / 2)

三、認罪態度

認罪態度是犯罪人對於犯罪行為的認識。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犯罪人的認罪態度存在巨大的差異,不同的認罪態度也折射出了犯罪人被刑法改造的可能性以及其本身的人身危險性,因此認罪態度作為酌定量刑情節是無可厚非的。同時根據2003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出台的《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對於自願認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可見,認罪態度的不同,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最終刑罰。在適用死刑的案例中,較好的認罪態度則會構成對於死刑適用的限製。這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大。我國一貫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寬則寬,該嚴則嚴,而犯罪人的是否認罪和悔罪,是否積極進行賠償等因素都將影響其最終結果是從寬還是從嚴。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犯罪人不同的認罪態度則會在死刑的適用上存在差別。對於隱瞞犯罪實施,拒不認罪的犯罪人更有可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對於積極認罪悔改的犯罪人則更有可能限製死刑的適用。1、認罪態度較好。犯罪人在犯罪後,采取積極認罪的態度,坦白犯罪事實,配合偵查工作,往往會酌情得到從輕處罰,在麵臨可能被判處死刑時,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或死刑立即執行。良好的認罪態度反映出犯罪人對於犯罪行為悔過的心態,是其人身危險性減弱的重要體現。如“劉鐵男案”中,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劉鐵男積極交代犯罪實施並配合司法機關退繳贓物,認罪態度良好,在受賄數量巨大的情況下未被判處死刑。“劉誌軍案”同樣也存在因良好的認罪態度而導致酌情從輕處罰的情形。2、認罪態度一般。認罪態度一般是指犯罪人並不積極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但也未采取隱瞞犯罪事實相關行為的態度。相對於認罪態度較好來說,認罪態度一般並不能夠構成酌定從輕處罰的條件,但不抗拒,不隱瞞的認罪態度也不會構成從重處罰的條件。認罪態度一般可結合其他犯罪情節而考慮是否構成對於死刑適用的限製。3、認罪態度惡劣。認罪態度惡劣不應構成適用死刑的積極情節。每個犯罪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犯罪人這種辯護的態度或者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認定為認罪態度惡劣,如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貪汙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中,檢察院將王懷忠為自己辯護的行為認定為認罪態度惡劣而要求從重處罰,這對於我國刑事法治建設是不利的。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犯罪人的辯護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認罪態度惡劣,更不應該因為犯罪人的辯護行為而構成死刑適用的積極情節。

四、結語

死刑的廢除和限製適用是國內外對於死刑的基本態度。盡管我國尚未取消死刑,但在司法實踐中,限製適用死刑的情形大量存在。除刑法明文規定的實體限製和程序限製外,酌定量刑情節同樣也是限製死刑適用的重要因素。酌定量刑情節不僅僅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和認罪態度,還包括犯罪目的、民事賠償等。因此,酌定量刑情節對於死刑的限製適用的研究仍然有待深入。(作者單位:鐵道警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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