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促成立法評估的期限常態化和對象選擇標準化
法律法規有其自身的時效性。地方立法評估活動中的立法前評估,立法中評估基本上可以與地方立法起草過程同步,無需刻意說明,但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在頒布一段時間後往往會很難適應一些新政策的需要,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後評估工作對法規或規章的滯後性進行改善。同時,實行一定時間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其實施效果如何,存在哪些問題,也需要進行分析和評價。針對這兩種情況來說,立法後評估工作啟動的時間要適當,過早或過晚對法規和規章進行評估都達不到立法後評估工作效果的要求。在一部法規或規章的實效和問題沒有得到完全顯現時過早的對其進行評估,會影響到評估效果和評估的準確性,同時也會產生大量的成本浪費;過晚的對法規或規章進行評估,會使法規和規章存在的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阻礙社會的發展和公共秩序的穩定。立法後評估的期限設定應該結合我國地方實際,比如經濟發達地區的新問題更突出,政府任期更迭等因素,筆者認為對實行2至4年的地方法規或規章開展立法後評估是適宜的。這種期限的設定應該成為每一部地方立法評估辦法的必要部分,使評估期限選擇固定化,常態化。
3.4完善地方立法評估內容體係
西方國家立法評估實踐中把評估內容主要限定在立法的成本、效益或者效果上,結合我國國情,我們認為地方立法評估內容要更廣泛,對規章的合法性、適當性、目的實現程度進行考量;對立法成本、效益、正義、公平、平等、自由、秩序等價值標準進行全麵係統的科學評估;從地方法規合法性、合理性、創新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等方麵深入研析,得出專題分析評估報告。完善的評估內容具體包括:第一,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合法性評估解決的是行政立法的內在合法性問題,包括:立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享有立法權,立法程序是否合法,立法中關於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是否與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及原則相違背,政策的變化及上位法的修改、廢止是否影響到評估對象的立法依據。合理性評估主要解決的是評估對象中各項規定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具有現實可行性,規定的措施及手段是否適當、必要。第二,實效性評估。法的實效性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製定法在實際社會生活中被執行、適用、遵守的情況,即法的實際有效性。包括:評估對象在實施中產生了何種實際效果,立法目的是否科學、合理,是否能夠達成,實施中存在何種問題,問題的產生是由於立法本身的問題還是執行中出現了問題,著重把握評估對象在執行、適用、遵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第三,立法技術評估。立法技術是立法主體在立法活動中所應當遵循的方法及技巧,立法技術評估是指圍繞法的形式結構技術、法的內容結構技術以及法的語言文字表達技術三個層麵開展的評估法的形式結構包括法的名稱,法的製定機關及通過、公布與施行的日期,法的目錄、正文與附錄。法的結構內容主要包括立法的根據、目的,法的適用範圍,法的原則、規則,解釋機關,廢止條款等。法的語言文字表達技術是指法律規範中字詞、標點符號、語氣語態及句子等問題的使用技術。立法語言文字應當遵守的基本要求有:明確、肯定,通俗、簡介,嚴謹、規範。(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該成果為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創新項目(2015-2016年度)《依法治國背景下地方立法評估問題研究》結項成果。
參考文獻:
[1] 趙麗莉,郭惠傑.立法後評估:思考與建議[J].大連幹部學刊,2014,(4).
[2] 範強.論我國地方立法的現狀及完善[D].武漢:華中師範大學,2007
[3] 李瑰華,姬亞平.行政立法評估製度論析[J].江西社會科學,2013,(7).
[4] 邢亮.論地方政府立法評估的第三人參與權利和保護[J].海峽法學,2014(1).
[5] 張禹.立法後評估主體製度芻議—以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為範本[J].行政法學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