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1、段大媽因腹痛到醫院治療,在各項輔助檢查未發現異常的情況下動了手術,術後醫生表示手術很成功。
2、沒多久,段大媽發生了嚴重的尿失禁。醫院檢查發現是輸尿管不通造成的。三個月後,段大媽再次進行了手術,才治好了這個毛病。
3、段大媽的家人到醫院辦手續時,發現醫院存檔的《手術同意書》在“手術可能發生的危險”一項,手工添加了“可能損傷輸尿管”的字樣。
4、段大媽十分氣憤,《手術同意書》一式兩份,醫院為了逃避責任,竟然擅自修改了同意書的內容,出現了兩份不一樣的同意書。
說法:
《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24條規定:“《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主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屬於病曆資料的一部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9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曆資料。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第5項也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和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些業內人士還指出,對於患者而言,醫院的誠信尤為重要。對於醫院來說,患者的病曆資料在病人出院以後應該封檔保存,醫生重新調檔應該問明原因,出現手寫添加的情況更是要加以製止。這一事件的出現也暴露出醫院在監管上的漏洞。醫院對患者加以隱瞞甚至違背患者的意誌,有悖《手術同意書》保障醫患雙方公平與公正的初衷,不僅是違反醫德的不誠信行為,更是一種違規行為。需要提醒患者的是,不少人對《手術同意書》不太在意,簽了之後就會隨手丟掉,隻知道保存病曆,實際上《手術同意書》也是病曆資料的一部分,應該像段大媽那樣妥善保存,如出現糾紛也能成為證據的一部分。
在本案中,後經醫院醫務處調查,醫院保留的那份《手術同意書》的確是婦產科一位女醫生由於害怕承擔責任而私自添加了內容,醫院對該醫生的違規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