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修辭研究

語言新探

作者:臧衝

摘 要:行政公文,[1,4-9]是公務文書的簡稱,是人類在治理社會、管理國家公務實踐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權威和規範格式的應用文。行政公文作為行政機關處理公務的重要工具,其語言必須莊重、準確、樸實、精煉、嚴謹、規範,這些特點體現在詞語、語句、表達、修辭等方麵。本文首先闡述行政公文的修辭原則,然後對行政公文修辭中的句式修辭、修辭格修辭的選擇進行介紹。

關鍵詞:行政公文 修辭原則 句式 修辭格一、原則

在行政公文的修辭中,所追求的效果是使得公文在語言表述中,體現出簡潔、莊重、規範、鮮明、準確的特點,根據這些特點,可以將行政公文的修辭原則總結歸納為以下幾點:主旨鮮明、行文有效、規範得體。

(一)主旨鮮明

在文章中,都要有一個圍繞中心問題的中心意義,也就是主旨。不管是什麼文章,使用了什麼樣的段落結構、布局,以及句法、詞語的調整,都是為了更好地突出表達這一主旨。

行政公文作為一種應用文體,自然也是一樣,必須將中心問題說明清楚,不能模棱兩可,對當前存在的問題、作者的觀點和立場,都明確地進行表達。“修辭以適應題旨情境為第一義”。[1]在行政公文中使用修辭,其目的就是要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調整文章的結構、句子的形式,調整句子中所使用的詞彙等,使文章在結構上精練、清晰,鮮明表達主旨,使文章更加具有說服力;尊重事實,所要說明的問題、反映的情況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需要使用過多的修飾性的詞彙,而是要用樸實、嚴謹的措辭,準確表達主旨。

(二)行為有效

作為一種具有規範的語體和公務人員用於處理公務的工具,行政公文的目的就是要將關於特定問題的觀點等傳達給特定的接受者,並期望獲得預期的效果。在使用修辭時,如果收話一方並沒有收到發話者所預期的效果,那麼這就是一個失敗的修辭行為。修辭所追求的,就是在語言交際中的有效性行為,因此行政公文的內容應該注重這一原則。為了使行政公文修辭發揮有效性,就要求公文的語言簡潔、觀點明確,不會出現沒有條理或者含糊其辭的情況,從而使受話者能夠很容易看明白要表達的意思。

(三)規範得體

行政公文要有符合一定的規範,措辭恰當,符合語境,選擇適當的語體。

行政公文是架起政府和人民進行溝通的橋梁,是用來向人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向受話者傳達思想的,其行為的主題是政府等行政單位,必須具有權威性、規範性。因此,行政公文的修辭,必須清晰表達主旨,內容上要實事求是,不能故意誇大事實或者刻意淡化事實影響,不能用太多修飾性詞彙,也不應該出現假話空話,以盡量簡潔、真實、恰當的措辭為主;宜用規範、莊重的書麵語,盡量少用口語化語言。

修辭要符合語境、選擇適合的語體,也是規範得體原則的體現。符合語境就是要注意公文的適用範圍、對象、場合等,根據不同的語言環境適當靈活地對修辭進行調整。文體的語言風格叫做語體。公文語體是適應特定的交際目的、任務、內容等需要而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特定語言風格。行政公文權威性決定了它必須以實用為目的,不能實用比擬、誇張、雙關等具有聯想、轉化作用的辭格,但可以使用排比、層遞、借代、對偶等可以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增強表達效果的辭格;行政公文的用語必須肯定、莊重、準確、簡潔。

二、句式修辭

句式修辭就是通過調整句子結構的方式,在表達相同意思的前提下,使句子盡可能地表現語義的側重、風格等。行政公文在句式修辭中,從大量的句子來看,具有一定的規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