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利益分配博弈分析
理論探索
作者:段梅
【摘要】 本文以雲南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作為調研對象,利用博弈論考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盟員利益分配的主要影響因素。研究結果表明,聯盟成員的利益分配方式與開展技術創新的模式密切相關,固定支付模式下利益分配的具體結果依賴於對技術和產品的價值評估,而提成支付模式下的利益分配結果與各盟員的投入貢獻大小相關。
【關鍵詞】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利益分配 博弈
一、引言
隨著科技進步的加快和全球競爭的加劇,技術創新活動呈現出規模大、社會協作等複雜巨係統特性,技術創新成本也越來越高,單個企業的有限資源很難滿足重大技術創新活動的需求。合作創新愈發成為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模式,企業迫切需要尋求有資源互補優勢的合作夥伴,組成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保持競爭優勢。隨著全球化競爭越來越激烈以及對研發重視帶來的挑戰,具有較高知識的科研院所在解決技術難題方麵發揮了重大作用,高校、科研院所便成為企業合作夥伴的很好備選對象,產學研合作便成為知識轉化為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發達國家的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不僅從事產業化開發、應用研究,甚至還開展基礎研究,而我國由於長期以來體製機製方麵的問題,造成我國科研人員過多地集中在高校及科研院所,企業中的創新力量不足,產學研合作在我國顯得尤為重要。產學研合作的斷點,嚴重製約著我國科技經濟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加快以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為基礎的國家創新體係建設逐步引起政府、企業和學術界的高度關注。為使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之間建立產學研合作運行機製,我國於1992年實施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並取得了一係列重要成果,在推動企業成為主體,加快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方麵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產學研合作中仍存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如產學研合作多以短平快的項目合作為主,缺乏戰略層麵的深層次合作,無法適應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的需要;產學研合作形式鬆散,創新資源分散重複,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的有效支撐服務等。因此,為進一步引導和明確企業的科技創新主體地位,2005年我國就開始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工程。而後,國家於2007年提出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和利益為紐帶的新型技術創新組織形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並陸續製定一係列政策文件,推動了各地建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步伐。截至2014年初,國家已認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150家,僅雲南省就有37家,這37家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遍布在所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到2014年初,雲南省集聚了400多家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服務中介機構等,實現經濟效益過100億元,突破了一批行業關鍵共性技術,形成了一批專利等知識產權。但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在實施和發展過程中還麵臨著一係列問題,聯盟成員之間較多的關注如何博弈采取何種利益分配方式直接影響了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穩定運行。為此,本文以雲南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作為調研對象,利用博弈論考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盟員利益分配的主要影響因素。
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特性及利益構成
1、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特性分析
目前管理學界和企業界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界定仍有爭議,學者們對其定義的解讀也大有不同。本文采用國家科技部、財政部等六部門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定義: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定位於產業技術創新,是由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根據上述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這種獨特的產業內不同組織間合作關係具有以下性質和特征。
(1)盟員性質多樣。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運行和發展是聯盟各方通過協同合作,使得知識這一稀缺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從而解決產業共性關鍵技術問題,促進產業鏈與技術鏈的有機結合。相對於客體,獨立性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主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所謂獨立性是指聯盟主體能決策是否實施聯盟活動,是否有能力進行聯盟活動,是否有能力承擔聯盟帶來的風險與收益。基於上述認識,本文認為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中的主體應是參與聯盟的不同性質的各方,包括企業、高校與科研院所、政府、中介服務機構等,其屬於多元創新組織之間以知識或技術為紐帶的外部合作關係。
(2)謀求長效機製。從組織形態上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以企業為主體,以創造專利、技術標準等知識產權為戰略目標,以盟員資源優勢互補和協同創新為途徑,形成的長效機製合作共同體。長效機製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應有之義,也就是說,聯盟就是要克服以具體項目為紐帶的產學研合作的短期行為,而使合作能長期、有效和持續地進行。將各產業創新組織聯係起來的根本要素是技術研發方向和技術產出目標,這也就是意味著聯盟是一種相對穩定的、長期的合作關係,而不是一種形式上的或意向性的合作關係,也不是基於某個科研項目而建立起來的臨時性的短期的合作關係。
(3)盟員競合關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多為自發的、非強製的,聯盟成員各方仍舊保持著原有企業的經營獨立性。由於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由相互獨立、擁有各自戰略取向和利益目標的經濟主體聯合組成,這一內在屬性,決定了戰略聯盟在產業技術創新合作過程中,聯盟成員將處於競爭和合作的氛圍。競合是一種將競爭和合作合二為一的過程和現象,具有二元性。廣義上講,競合是指相同的競爭對手在此時間合作而在彼時間競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不管是針對競爭對手還是上下遊的合作夥伴,都同時存在著競爭和合作的關係。
(4)創新目標明確。除技術開發活動外,技術創新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核心活動。現代技術創新理論將技術創新理解為“包含技術、管理等方方麵麵創新的有機結合的經濟活動過程”。技術的商業化和價值實現對技術創新活動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另外,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主體之間以產業技術為紐帶形成的協同合作關係,聯盟目標通常具有戰略性,主要通過盟員之間技術創新合作,解決所處產業領域的共性關鍵技術問題,實現產業鏈與技術鏈的有機結合,最終通過聯盟內容風險共擔機製、利益共享機製等完善,確保聯盟各類成員實現共贏的戰略目標。
(5)衝突不可避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目標在於通過協同合作,使不同性質盟員的獲得持續性的利益共享。因此,可以將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立的積極動因歸納為追求利益共享、技術創新以及產業發展,即聯盟成員一方麵通過整合聯盟內部相關單位互補性資源創造聯盟價值;另一方麵,通過協同創新,實現核心競爭力提升、技術創新以及提高資源共享水平,從而有效提升所在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但由於每個聯盟成員都具有獨立性,他們會在追求自身利益和目標的過程中,不斷因利益和目標差異產生一係列衝突。首先,聯盟成員難以就一係列產業共性關鍵問題形成統一意見,建立共同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目標,其次,上述共同目標可能與某些盟員自身的戰略目標存在衝突分歧。再次,利益會使聯盟成員之間產生的衝突,當聯盟成員認為自身收益低於貢獻時,聯盟成員將會尋求新的利益平衡而導致衝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