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王磊和陳娟婚後常為經濟問題發生爭吵。妻子陳娟覺得自己操持家務,應該掌管經濟大權,因此她把兩人的收入全都統管起來。
2、王磊的父母在農村,生活比較困難。每次王磊提出要給父母寄錢時,夫妻倆就會鬧別扭。
3、一次,王磊得到了3000元的稿費,他覺得這是他自己的創作所得,有權自己支配,就把錢全部寄給了父母。
4、妻子陳娟知道後非常生氣,覺得丈夫隱瞞自己擅自做主,雙方發生了激烈爭吵,甚至鬧到了法院要求離婚。
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範圍,其中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上述財產,不管是夫妻雙方所得,還是一方所得,隻要雙方未明確約定其歸一方所有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丈夫王磊所得的稿費是其著作權的收益,該收益雖係其個人所得,但因其為他們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雙方也未就此收益的歸屬作出過約定,故該收益應屬於其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王磊認為這筆稿費是他自己創作所得,屬於他個人所有並可自行獨立支配的觀點是錯誤的。他支配這筆稿費時應和妻子商量。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一方麵體現在夫妻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權上,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存放地點、方式、安排等都有知情權、參與決定權。另一方麵體現在夫妻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上,這是所有權各項權能中最重要的權能。夫妻任何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都應當征得他方的同意,否則,就會侵犯他方對共同財產享有的平等處分權。本案中妻子陳娟管理家庭財政,但不能獨攬專斷,剝奪丈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還應當明確贍養老人、撫育子女等方麵的花費是家庭財務支出的合理部分,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雙方發生矛盾糾紛應當平心靜氣地協商解決。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