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大學課程考試中學生的主體地位(1 / 3)

論大學課程考試中學生的主體地位

考試研究

作者:王學文 吳俊法

摘 要: 本文通過對大學課程考試中學生主體地位的分析,認為必須改革大學課程考試,樹立以學生為主體的考試理念,建立符合學生主體地位的考試管理製度,探索適應學生主體地位的考試內容和考試方法,使大學課程考試製度在培養素質高、能力強、身心和諧發展的高層次人才上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關鍵詞: 學生主體 大學課程考試 管理創新

一、問題的提出

2010年我國發布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綱要》)[1],在《綱要》中明確指出,要“發揮學生的主動性,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關心每個學生,促進每個學生主動地、生動活潑地發展,尊重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要“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係,改進高校教學評估。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增強誠信意識,養成良好學風”。目前,作為對學生教學效果評估的課程考試,卻難以達到這個要求。從過去的情況看,我國大學課程考試的管理作為高校教務部門的一項程序性工作,已經有了一套較完整的製度和工作程序,形成了一種比較固定的管理觀念。這種管理觀念較為明顯的特點之一是強調管理部門對考試質量和紀律的行政約束,即權力控製的作用,忽視學生作為考試最重要主體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及參與的權利。由於過於強調考試的管製功能,對考試活動最大的利益主體——學生缺乏應有的尊重,無論從權利還是人格上來講,學生都隻是考試的附屬品,而不是考試的主體,學生隻能被動接受考試的規則、考試的規定、考試的形式、考試的內容、考試的方法、考試的結果等。

這種忽視學生主體地位的大學課程考試製度機械、呆板、單一、陳舊,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學生隻看重考試的表麵結果,應付考試,厭考情緒泛濫,個別學生為了考試成績而不惜抄襲作弊。這種忽視學生主體地位的考試使得部分學生缺乏正確的學習目的和明確的學習目標,大大挫傷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錯誤地引導了學生的發展方向,遏製了學生潛能的開發,導致一些學生在平時的學習中缺乏激情和動力;對於教師來說,這種考試製度隻是作為對學生的修業情況進行評價的工具,很少涉及教師自己,對教師不能形成壓力,不利於教師改進教學;對學校來說,不利於學校整體教學效果的強化和教學質量的提高,體現不出國家與社會對人才素質和能力的要求,不符合教育要培養身心和諧發展人才的目標。因此,改革大學課程開始,在大學課程考試中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勢在必行。

二、明確課程考試的性質,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

真正從以考試保證學生的主體地位、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必須進一步明確大學課程考試的性質,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

1.大學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學生的主體地位

從教育學的角度來說,“學生既是教育的客體,又是教育的主體”;2008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辦的世界高等教育大會發表了《21世紀的高等教育:展望與行動世界宣言》3,明確提出了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宣言》指出:“在這個日新月異的世界,我們需要有以學生為中心的新的視角和新的模式……國家和高等教育的決策者應把學生及其需要作為關心的重點,並應將他們視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的和負責的參與者”。可見,學生既是我們服務的對象,又是我們培養的對象,教學是達到這一目的的一個重要和主要的手段,因此必須明確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是學校的中心,學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圍繞和服務於這一主體和中心。

2.大學課程的考試性質決定了學生的主體地位

在具體的人才培養目標確定後,如何實現就成為一個主要問題,考試就成為非常重要的因素。學校各種教學管理工作無可厚非地是為實施人才培養目標而存續、服務的,但是,具體的人才培育模式對相應的人才培養目標是否有效或者多大程度上有效,依靠考試這種評價工具測量。考試在大學管理中、人才培養中一直作為評價、促學、促教的重要手段,在某種意義上它決定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程度、評判教學效果,客觀地向教與學雙方提供反饋信息。因此,考試的評價功能決定考試在人才培養係統中的現實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