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與監督,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第10部分明確指出:“堅持用製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製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關鍵在於改變權力結構。目前的權力結構,基本上是照搬蘇聯模式,將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合為一體,但正如鄧小平同誌所指出的,這種“權力過分集中”的權力結構,既是蘇共亡黨、蘇聯解體的“總病根”,也是我們各種問題的“總病根”。因此,從國家層麵講,應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相對分離,使這三者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黨在其重要文件中,多次強調“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可以從四個方麵著手,即:內部監督、人大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要使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體製內監督與體製外監督緊密配合,形成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監督體係。探索黨內不同權力的分立與製衡,以及政府機關內部不同權力的分立與製衡,從而推進以權力製約權力的製度創新,也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下一步的重要舉措。
3.鏟除滋生腐敗的不良製度,塑造良性的製度環境
掌握權力的人,並非本性都是壞的;但是,如果製度環境是壞的,即使是好人,時間長了,也很有可能變壞了。這種不良的製度構成,既有見不得光的“潛規則”,也有明文的不良規章製度。在一種不好的製度環境中生活,人人都難免做錯事,甚至做壞事,不腐敗都難。要消除腐敗,就必須建立良性的製度,塑造良好的製度環境。要打碎所謂的“潛規則”,修訂或廢除非良性的規章製度,創造一個幹淨的、良性的製度環境,遏製腐敗自然就有了希望。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設法治中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製,完善人權司法保障製度”。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發展基層民主。要完善和落實領導幹部問責製,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製度體係。這無疑體現了黨著力於製度反腐的深刻用意,努力增強製度反腐的有效性。
三、新形勢下反腐學者熱門建議分析
1.“貪官特赦論”雖言之有理並有經驗可循,卻難過民意關
製度反腐專家、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建議“赦免部分退贓官員以換取他們支持政改”。不止李永忠,事實上,十八大前後,曆史學家吳思、經濟學家張維迎、法學教授何家弘、《學習時報》副編審鄧聿文等也相繼提出或表態支持“貪官特赦論”。他們的觀點大體一致:為減少反腐敗的阻力,化阻力為動力應以特赦來解決腐敗存量的問題。用特赦促政改,跟貪官做一個政治交易,化腐朽為神奇。
“貪官特赦論”激起了熱議。《求是》雜誌社研究員黃葦町質疑:如果要特赦,那麼特赦由誰來做?如果由我們黨自己來做,自己赦免自己的幹部,能不能在老百姓中過關?因此,當前“貪官特赦論”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現在正是民眾對反腐敗最關注也是意見最大的時候,如果提出對貪官進行赦免,民眾能否答應。而且,黨中央始終強調堅決反腐,給群眾展現出了堅決的反腐敗決心,也至少從道義上讓民眾感受到了信心和希望,如果提出特赦,會不會危及黨的執政資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