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項目回購方案的財稅分析
項目管理
作者:薛文
摘要:文章以國內有關BT項目研究為起點,在總結歸納前人研究的基礎之上,以BT項目基本概念及其回購方式為依據,重點論述了BT項目回購款的會計核算,並對BT項目公司的營業稅稅收處理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BT項目;回購方案;財務分析;稅務分析;回購款;會計核算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F283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18-0195-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18.098
1 概述
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在我國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由於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受到各方製約,建設資金的籌集顯得至關重要。
近年來,BT作為一種廣泛用於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政府性公共項目的政府投融資模式,對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貢獻顯著,但在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第43號文《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新政規定城投公司作為地方財政融資主體的模式將被打破,對於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非經營性基礎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今後將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順應時代的發展BT模式將逐漸退出曆史舞台。作為國內最大的BT項目,珠海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為新區構築了較為完善的市政、環境、環保和公共服務設施的交通骨架及功能體係,促進了橫琴開發開放。該項目經過幾年建設基本順利完成,目前正處於回購階段,項目關鍵點從“B(建設)”變為“T(移交)”。
由於現行會計準則沒有專門對采用BT模式建設和移交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做出詳細規定,導致理論界爭論不斷,實務中也存在著不同會計核算的問題,所以本文從現實出發,研究項目回購方案的賬務與稅務對BT項目順利移交的意義重大。
2 BT模式及BT回購模式
2.1 BT模式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造-轉讓”模式,是政府特許經營中較為典型的一種形式,它是指由項目發起人(一般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等途徑以確定工程承建者,工程承建者負責籌集所需資金並進行工程項目建設,工程完工以後,根據事前所簽訂的協議或者是合同將所建工程出售給項目發起人(一般指政府),至於回購的方式要雙方協商而定。
一般而言BT模式的主要參與者有項目發起人、承建方、出資方、項目公司、回購單位等。項目發起人一般是政府部門及其有關部門或者是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公司,項目所有權從始至終歸政府所有,出讓的也僅限於項目的融資與建設權,權限有限。承建單位依據協議或是合同取得項目的建造權,依法和依程序進行項目的開工建設。為了便於管理與操作,在BT項目正式建造之前,一般承建方會連同其他相關單位成立該BT項目公司。通常該項目公司隻有項目建造的權利,待基礎設施等相關建造完以後,需要將工程轉交到專門的運營企業以獲取利潤。如果項目公司僅是各方的聯合體不具備施工條件,則項目公司與建設單位是分開的,反之則是統一體。回購單位指的是當工程項目最終完工以後,接收該項目,並按照協議或是合同支付項目工程款、籌集款以及一段時間內的項目收益等,通常來講,回購單位一般是指項目發起人或政府。
2.2 BT回購模式
BT回購模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模式是指工程建設期內隻計算銀行借款的利息,不計算投資人的投資收益;另一模式是指工程建設期內不考慮資金來源,但是需要核算投資人的投資收益,並且是按全部投資計算投資人的投資收益。
下麵就以上兩種回購模式分別討論項目發起人的項目回購總款。
通常來講,回購總款等於回購底數與回購期投資收益之和。其中,回購底數包括工程建造價款和建設期融資成本;回購期投資收益與回購款的支付方與核算方式有關。在以上兩種回購模式中,工程底數即回購底數是一致的,區別在於建設期間的融資成本不同。第一種模式的建設期融資成本就是工程建設該時間段的銀行貸款利息;第二種模式的建設期融資成本為工程所需要資金在建設期間若投資所產生的投資利潤。一般投資人要求的投資回報率要高於同期銀行貸款的利率,所以第一種模式的工程回購底數一般小於第二種模式。
3 BT項目回購款會計核算
項目公司無非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提供建造服務;一種是不提供建造服務。若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則在工程建設期間,應該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照相關的公允價值計算,確認長期應收款;若項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務,則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並確認長期應收款。其中長期應收款需要采用攤餘成本計量,並連同利息收入一起考慮在內,通常情況下,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往往不會產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