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新設分立(公司)操作實務
專稿
作者:葛銘
1 企業分立的概念
企業分立(或稱公司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法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經濟行為。企業分立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以企業的類型劃分,可以有獨資企業分立、合夥企業分立、國有企業分立、集體企業分立等;以分立的內容劃分,可以分為全麵分立和核心財產分立等。企業分立的形式通常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
新設分立是指企業將其全部財產分割,並投入到新設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而原企業解散的經濟行為。新設分立後的新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原企業則應辦理注銷手續。
本文所舉案例企業由兩家國有企業股東合資成立,控股股東屬於上海市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國有企業,另一股東屬於中央國有企業,因此,案例公司的企業分立類型屬於國有企業分立。案例企業的分立以倉庫實體資產分割為目的,再以企業淨資產新設兩家企業後注銷關閉,因此,該企業分立形式屬於新設分立。
2 企業分立的原因
當企業經營環境(如技術進步、產業發展趨勢、國家有關法規和稅收條例、經濟周期等)不斷發生變化使企業目前的配置安排變得更為低效時,為適應環境的變化,企業應通過企業分立(如改變經營重點、退出競爭過於激烈的市場等)方式調整經營方向或改變經營目標。
2.1 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
企業的生產經營須達到一定規模才有利於提高其經濟效益,但應避免生產規模過大或過小。企業規模過大而超出適度範圍,運轉和經營的靈活性將會受到影響,不利於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對過於龐大的企業適當分立,可以使新成立的各較小規模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需要,提高運營的效率。
許多企業的分立計劃通常是合並計劃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設計企業合並方案時,對一些不符合合並企業未來發展戰略的,甚至會給合並企業帶來不必要虧損的部門,在合並過程中應將這些部門進行分立。
2.2 彌補錯誤的投資或合並決策
企業出於各種動機進行投資和合並,但不明智的投資和合並行為卻會給企業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為了避免對整個合並企業利潤增長造成負麵影響,盈利水平不高、存在虧損現象以及利潤增長未能達到預期的部門,通常成為企業分立的首選目標。企業合並是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但國外的有關研究表明,大部分企業合並最終未能實現其預期的目標,許多企業在合並完成的若幹年後又不得不進行企業分立。造成此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麵可能在於管理層的判斷失誤,另一方麵可能是由於兩個企業在經營、文化以及價值觀念等方麵存在差異,使預定的目標難以實現。
2.3 雙方股東有意分割實體資源以便各自獨立運作
雙方股東由於各自所處的行業背景不同,對於企業擁有的實體資源的業務發展方向看法也不同,導致雙方股東有意分割實體資源獨立運營,以便有效利用資源,為各自的業務發展提供支持。這也是案例企業新設分立的原因。
2.4 合法避稅或避免管製的需要
企業可以通過分立進行合法避稅。子公司從事受管製行業的經營,則母公司常常會受到管製檢查的“連累”,若讓子公司獨立運作,可使企業得以有更多的機會提高評級水平。
2.5 企業擴張的需要
企業分立是企業進行擴張的一種重要手段。在企業整體擴張進入其他經營地區或經營領域難度較大時,可采用分立的形式為擴張創造條件。
2.6 避免反壟斷訴訟
西方許多國家利用反壟斷法保護充分競爭。企業規模過大,其銷售額占同行業的比例也過大,可能因涉嫌壟斷而遭到訴訟,企業通過分立可避免此種訴訟的發生。
3 企業新設分立程序
企業分立作為我國《公司法》中一項重要的製度,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企業分立對於保障投資人運用公司組織形式以追求資本的最佳組合和利潤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義,但又不可避免地對利益相關人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企業分立的程序規製應當貫徹效率和公平並重,以及債權人利益和股東利益,尤其是小股東利益並重的原則。以案例企業為例,企業分立一般須通過以下程序進行。
3.1 提出分立,進行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