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鉛鎘汙染:10年63起湖南等地高發(2 / 2)

之後,浙江地質調查研究院對長興煤山一帶的土壤進行檢測後確認:土壤中的重金屬鎘、鉛含量已超過國家標準;稻穀中鉛含量已超過國家標準上限的5.25倍,而汙染源就是蓄電池。隨後,長興縣開始大力治理鉛汙染,嚴格控製汙染源。但長興縣減掉的那些汙染企業,並沒有消失,而是被各種誘人的招商條件招到河南、安徽、江蘇、江西等地“落了戶”。

“鉛毒”正是借由鉛酸蓄電池廠的省際汙染轉移,為今天各地迸發的“血鉛”汙染事件埋下了伏筆。記者梳理發現,2010年公開報道的鉛中毒事件中,半數以上的汙染源集中在鉛酸蓄電池行業。

呂忠梅向記者表示,鉛、鎘汙染事件的發生主要是因為企業違規排汙。在所有汙染事件中,企業違規超標排汙所致45起,占比超過7成。另一個值得深思的現象是,63起鉛、鎘汙染事件中,沒有一起事件是由環境保護部門發現的。然而,汙染事件的爆發並非沒有先兆。課題組成員在陝西省鳳翔縣調研時發現,當地東嶺冶煉公司導致周邊兒童血鉛事件爆發於2009年8月。但該企業此前2年的職業人群健康監護資料已經顯示,鉛接觸工人超標率達三分之一,衛生部門對此情況既未及時上報,也沒有通報環境保護部門,最終釀成重大汙染事件。

環境與健康法律缺位

統計結果顯示,63起鉛、鎘汙染事件中,有33起引發了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呂忠梅表示,其原因在於,我國環境汙染損害健康事件持續高發,但環境與健康領域法律製度卻嚴重缺位。目前,健康受害者普遍麵臨賠償訴求途徑、範圍界定、數額計算、司法鑒定等方麵的瓶頸,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中國政法大學汙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數據證實,該中心辦理的環境案件,超過30%的起訴長期不被受理,大概有25%的案件汙染受害者敗訴,汙染受害者能夠勝訴並且被執行的案件大約占三分之一。

呂忠梅指出,環境與健康問題的發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實踐中,環境與健康群體事件的爆發涉及“企業排汙行為——政府環境監管——公共衛生幹預——群眾利益訴求”等多個環節,行為主體與利益關係十分複雜。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從汙染物排放到人體健康受到損害,從法律上看,難以認定損害賠償請求所需要確定的因果關係,進而難以判斷由誰來承擔環境汙染的法律責任。

呂忠梅建議,解決問題的製度安排在於製定環境與健康法,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權力)義務(職責),包括構建環境與健康風險管理體製,明確政府的環境與健康保護責任,健全環境與健康損害賠償製度等。但呂忠梅表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中並沒有環境與健康法,所以最近5年不會有製定法律的可能性。

(綜合《法治周末》6.25、《晶報》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