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英美金融監管改革及啟示(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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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蔣一瑋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和持續蔓延表明,金融監管機構未能及時識別和回應金融風險,金融監管框架出現了重大失誤,金融監管在宏觀管理、單個金融公司、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監管等方麵的一些根本性問題亟待解決,新的改革勢在必行。當前,加強對係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防範,建立健全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製度框架已經成為各國高度關注的內容和改革的重點。本文扼要介紹英美兩國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動向及其啟示。

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概況

為了應對嚴重的金融危機,英國財政部於2010年7月正式公布了新的一輪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撤銷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授予英格蘭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權,英格蘭銀行將成為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全麵金融監管,並計劃在2012年完成相關立法,2013年元旦前製定實施細則。改革的主要內容如下:

政府將立法取消現有的金融穩定委員會(FSC),在英格蘭銀行董事會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 ,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包括三大塊:監測金融係統,識別係統性風險;采取措施解決金融係統性風險和不平衡性;就其行為向國會和公眾披露信息。具體有六個方麵的工作:一是監測英國金融體係的穩定性,識別出新的風險,周期性的不平衡。二是監測和評估新設立的審慎監管局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和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局(Consumer Protec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CPMA) 的活動,識別出任何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跡象。三是協調PRA和CPMA的監管活動,既要確保兩者之間職責劃分的適宜,又要確保各項潛在風險都在監管範圍之內。四是評估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的有效性,並考慮適當增加或調整工具。五是關注與金融穩定有關的銀行業其他方麵,如銀行基礎設施監管、銀行倒閉清算等。為確保FPC的職責行使符合宏觀審慎原則,政府擬為其提供專有的宏觀審慎工具。六是定期公布和報告宏觀審慎和金融穩定進展情況。

新成立的下屬於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局 (PRA),將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管理集中於央行,原有金融服務局(FSA)同時廢除,從而徹底消除職責不清和監管漏洞問題。審慎監管局(PRA)實施對單個機構的監管。通過PRA實施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對金融企業施以有效監管,促進金融體係的穩定和審慎經營。政府立法將PRA目前的監管範圍定為:監管銀行和其他接受存款機構(包括房屋抵押貸款協會和信用社)、經紀商(或投資銀行)以及保險公司(包括互助保險協會社團)接受存款、實施保險合同及其他主要投資交易的活動。其監管職能包括:一是對金融企業的安全性和穩健性實施判斷,並采取恰當的行動;二是製定金融企業的核心監管規則;三是核準金融企業須經審批的經營活動;四是監管金融企業遵循規則執法;五是批準個人在金融企業中行使職權。

新設立的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監管局(CPMA)承擔原由公平貿易局(OFT)、金融服務督察局(FOS)等機構承擔的部分職責,專注於消費者保護和金融市場規則監管,確保消費者和市場參與者的利益,確保金融服務和市場的透明運作,維護市場的信心和完整性。其監管範圍包括所有金融零售和批發企業(不論審慎監管局是否監管)以及金融市場批發中的交易行為(又稱為市場行為)。其監管職權包括:一是製定金融零售和批發領域內的金融公司行為規則;二是對界定為不審慎的行為進行特別許可;三是必要時在職權範圍內,強製執行業務規則和審慎規則;四是審批金融企業的有關內部控製製度;五是行政管理職能包括監管征費等。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概況

近年來,為了彌補金融監管的空缺,並對引發2008年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投機性交易操作實施禁令,美國朝野上下積極推動金融監管的改革,經過多方的博弈和反複,2010年7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經參眾兩院通過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其中,法案第一章又稱“金融穩定法”(Financial Stability Act),集中體現了該法案改革監管體製,彌補監管空缺,以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宗旨。該法案被認為是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來美國金融監管史上最為矚目的改革法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 Council,FSOC),負責識別和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 FSOC的職責主要包括:識別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並提出應對措施;確定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指定其接受美聯儲監管;在必要時批準美聯儲分拆嚴重威脅金融穩定的金融機構;促進成員機構、其他聯邦或州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協調政策製定、檢查、報告和處罰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