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蔣介石授意,"總統府"秘書長王世傑與周宏濤共同約見空軍政治部主任徐煥升。徐報告:空軍於1946年以後,即設有一個對外不公開、對內公開的"財務公開監察委員會",設置該機構的目的是保管自航委會時期開始的曆年結餘經費,總共有美金近73萬元、黃金10.1萬多兩、港幣74萬餘元、銀元35.5萬餘元以及台幣575萬餘元。所有公款都存放在前廣東空軍司令黃光銳設在廣東信托公司的戶頭,其中存放在香港的有美金45萬餘元、港幣81萬餘元、英鎊1.1萬餘元,周以德所指的45萬美元,正是其中一筆,從未使用,有案可稽。至此,周至柔始證明了自己的清白。換言之,毛邦初為一己私利,利用"政府"爭取軍援而未獲的"良機",借美國政治家之口誣告周至柔、要挾蔣介石的企圖未能實現。
毛邦初見誣告周至柔不成,即開始向蔣介石叫板。1951年1月24日,毛氏令其部下--抗命不歸的駐美辦事處人員向惟萱向美國聯邦調查局宣稱:中國商業公司采購的雷達,有轉運資助中共之虞,致使美國國務院吊銷了向中國商業公司出口雷達的許可證。此事令蔣介石和宋美齡非常震驚和氣憤,宋美齡強調:"空軍要加強防禦戰力,非借助雷達不可。"後來美國國務院"巧施"金蟬脫殼之計,建議蔣介石以"中華民國"政府名義向美國購買軍用品而不經過中國商業公司,此舉使毛邦初、向惟萱的阻撓失去了意義。
誰知未久,毛邦初又五管齊下,將事態擴大:一是召開記者會以揭露周至柔總長的罪惡;二是公開抗拒蔣介石要其回國的命令;三是繼續貪汙挪用公款,不僅將數百萬美元的公款轉存到瑞士銀行其私人賬戶,還買了200萬美元的美國不記名可兌換國債;四是以周至柔貪汙45萬美金公款為由拒絕辦理移交手續;五是將"中福行購油案"曝光於美國媒體《華盛頓郵報》,以損害"中華民國"政府形象。毛氏所為,激起軒然大波。至此,蔣介石始正式下令將毛邦初停職處分並限令回國聽候查辦。
"毛邦初案"爆發之日,正值美國參議院討論軍援台灣之時,故美方對蔣予"毛案"的處置十分關注。美國駐"中華民國"公使藍欽建議"外交部長"葉公超采取緊急措施,敦促毛將公款賬冊及檔案交出,如毛拒交,可征詢律師意見,由律師展開訴訟程序。藍欽還建議:"毛案"如循法律渠道解決,則"中華民國"政府必須首先取消毛邦初的外交官身分,即剝奪其外交豁免權,如此,即使美方給予毛政治庇護,也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由於毛邦初對台灣方麵的敦促置若罔聞,並一意孤行,蔣介石不得不親自主持會議,決定派員赴華盛頓興訟,循司法渠道對"毛案"進行處理。
1951年9月28日,周宏濤及查良鑒、夏功權等5人攜帶大批相關文件飛往美國,擬對毛邦初提起民事訴訟。10月2日周宏濤等數人抵達華盛頓後,風聞毛已把公款轉移他處,根本不打算移交。周、夏、查等人經縝密調查,得知毛在美任職6年期間,大肆揮霍,不僅奢侈地花光了580萬美元的辦公經費,而且還超支38萬美元。並查證,毛挪用公款和一中國古董商合夥在芝加哥開設一家商店,還在美國西岸開了一家商行做生意。
1951年11月14日,訴狀經律師遞至華盛頓地方法院,要求法院令毛、向兩被告10日內禁止動用或貸出款項及轉移文件;將全部公款和文件交還"中華民國"政府。兩小時後,法院發出命令,通知毛、向兩人5日後到庭,然毛、向兩人此時已避居紐約到了李宗仁的府上。
1951年11月19日,即華盛頓地方法院原定"毛案"的開庭日,毛邦初通過律師在紐約發表聲明稱:蔣介石已非"中華民國"合法總統,而是篡位者,李宗仁才是合法總統。故華盛頓地方法院依據蔣"政府"提出的訴狀采取法律行動是不合法的。11月24日,美國各報登載了李宗仁於11月9日致華盛頓地方法院的信,信中稱自己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總統,毛邦初及向惟萱的職務是由他任命的,故蔣政府所提訴訟無效。11月29日,聯邦法院開庭,判決:立即封閉空軍駐美辦事處,延長禁止毛動用公款的時限。
1952年2月,大勢已去的毛邦初未待法院最終審決,改名王景納斯,攜款潛逃到墨西哥。台灣當局向墨西哥交涉引渡毛邦初,毛於1952年8月9日被墨西哥警方逮捕,但墨政府基於政治考量不批準引渡申請,而1954年6月23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判決台灣當局勝訴,可向被告索還近636萬餘美元,凡在美國與瑞士等地各銀行中毛名下各種貨幣、存款與國庫券均歸台灣當局所有;其他試圖追回公款的從屬訴訟案則持續進行。由於毛在銀行公款除190萬美元無記名美國國庫券外,大抵已追回,台灣當局毛案專門委員會最後決定盡快結案,以節省律師與其他辦案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