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同性伴侶的領養之路(2 / 2)

在德國,有領養意願的伴侶明顯多於可以被領養的孩子數量。因此,青年福利局對領養人給出了嚴格的標準。對個人來說,基本隻有在國外領養的可能。

安卡離開孤兒院的時候,還不怎麼會說話。她很少在大自然中自由玩耍,而現在她已經是足球協會的守門員。兩位媽媽照顧這個小女孩,周一和周四克勞迪婭負責,周二和周三康斯坦茨負責,其他幾天她們一起負責。女兒管她們倆都叫“媽媽”。

對於康斯坦茨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法律規定得不是特別清楚。而經濟上來說,作為非法律意義上的母親,她和克勞迪婭的權限也有區別,例如她不能獲得子女照料免稅金。雖然萬一克勞迪婭出了什麼事,康斯坦茨可能成為安卡的監護人。

“康斯坦茨也能夠領養安卡對我們三人來說有著重要意義”,克勞迪婭說,“我也從來不想一個人對安卡負責。”2005年,她們登記為同性伴侶,進一步創造了領養的前提。但是,不出所料,法院拒絕了這一步。基本養育模式仍然是由父親、母親和孩子組成的家庭給予的兒童教育,哈姆最高法院於2009年底作出了這樣的判決。這證明,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妻在領養問題上仍然被區別對待。

一年後漢堡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然不盡相同,一對男同伴侶的類似案件擺在了聯邦憲法法院的決案席上。立法者許可了其中一人對另一人親生孩子的領養權,理由是這“大大改善了孩子的權利”。漢堡最高法院認為,這個理由顯然和“親生孩子”還是“領養的孩子”沒有關係,所以兩宗案件應該有同樣的處理方式。

幾年來,德國聯邦憲法一直在改善同性伴侶的權利。2001年起,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為同性伴侶。2009年強調,對婚姻的憲法特別保護,“不能成為和傳統婚姻不同的共同生活方式享有較少權利的緣由”。2011年2月起,和一個女人登記結婚的柏林法律教授蘇珊娜·巴爾甚至成為判決委員會的一員。

孩子的幸福也不該成為不平等對待的理由。在每次領養中,這一點都該得到審查。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同性伴侶撫養長大的孩子,會受到傷害。相反,聯邦司法部的一份“同性伴侶孩子的生活情況”的研究於2009年得出結論,在同性戀家庭生活的孩子和其他家庭形式的孩子一樣能夠健康地成長。女同律師麗塔·克依倫說,在同性關係中,被其中一人領養的孩子,生活在真實存在的家庭羈絆中,而這種羈絆能夠“通過允許共同領養得到進一步加強”。

克勞迪婭說,這是她們提出“憲法訴訟的主要動力”。和其他孩子相比,安卡受到了歧視,因為她隻能擁有雙親中的一個。康斯坦茨強調:“不管憲法是怎樣規定的,我們以前是一個家庭,以後也是。”

[譯自德國《明鏡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