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排斥下的農村金融創新(1 / 3)

金融排斥下的農村金融創新

民生金融

作者:薑亦華

【摘要】對弱勢產業、弱勢群體的金融排斥是世界經濟中的普遍現象。我國金融體係對農民也有排斥性,這激發了農民創造了體製外的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隻有極少數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獲得銀監會批準,絕大多數皆無銀監頒發的許可證,由市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監管,很難從銀行融得資金,其運行存在風險,製約著農民的創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建議對“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從財稅改革、金融創新、立法定規等方麵給予扶持,形成草根金融與正規金融的多方協同。

【關鍵詞】金融排斥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對策建議

一、金融排斥在我國農村的表現

金融排斥是指金融機構對弱勢產業、弱勢人群融資的一種排斥性,是世界經濟中的普遍現象。國外學者對金融排斥的研究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不斷升溫。Leyshon(1993)指陳銀行注重“價值最大化”目標,將小城市、農村及邊遠地區的分支機構關閉,排斥對低收入人群的服務。Chakravarth(2006)認為金融排斥是經濟負外部性的表現,最終會導致社會排斥,加劇貧富分化與區域發展不平衡。

我國金融體係多年來對農民融資也一直有排斥性,農村金融成為整個金融領域最薄弱環節。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顯示,涉農貸款11.77億萬元,其中農戶貸款隻有2.60億萬元,占比僅為22.09%。2012年4月世界銀行發布《金融包容性指數》稱:中國農村居民利用賬戶進行儲蓄的比例為27.02%,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比例僅為6.92%。農民受金融排斥的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金融領域供給減少。商業銀行在農村的金融供給本來就不足,近幾年商業銀行的業務紛紛向大中城市轉移,縣及縣以下的金融服務網點大幅削減,金融服務和產品已基本退出農村市場。2012年全國有2900多個鄉鎮處於金融空白狀態,遍布1/3的省份。

第二,農業發展銀行有明顯的脫農離農傾向。作為農村政策銀行的農業發展銀行,僅在農產品收購方麵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對農村發展的信貸投放很少。

第三,農村信用社對農貸款冷淡。農村信用社是縣域金融的主體,但行政主導型的管理使原本具有的群眾性喪失,正在向商業銀行轉軌,大量資金流向富裕人群,對農民的貸款利率上浮很高,使農民貸不起。

第四,郵政儲蓄隻吸儲,不提供貸款服務。吸收的存款都上存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部分存款通過支農再貸款返回農村,大部分流向了非農部門,是農村資金的“抽水機”。

第五,公益性小額貸款萎縮。公益性的小額信貸困於資金與政策環境,普遍業績欠佳,曾一度多達300多個縣的早期小額信貸試驗,20多年下來僅存不足100個。村鎮銀行大多以追求盈利為目標,很少幫助窮人。地下錢莊和高利貸威脅著農村的生產生活秩序。

可見農村正規金融供給出現“係統性負投資”,與中央“以工補農、以城帶鄉”的戰略相悖,與“包容性增長”的方針不符,農民融資一直是製約“三農”發展的基本難題。

二、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產生和成效

金融排斥從反麵激發了農民的融資智慧,他們知道一家一戶的分散狀態難免讓金融機構有“恐農症”,便試圖運用組織的力量爭當承貸主體。在農民創造的各種專業合作社中,有一些創業願望強烈的農民相約籌集資金,本著“自願進出,調劑餘缺,內部通融”,“民辦、民管、民受益、民擔風險”的原則,探索建立資金互助合作,以企業法人的資產作為擔保向信用社或農業銀行貸款。同一個專業合作社的農民互相知根知底,不願因一筆賴賬而惱怒鄰裏,較易進行資金合作。這消除了金融機構對農戶違約不還的擔心,故較易獲得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催生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的母體,農民再一次實現了“體製外創新”。

2004年7月吉林省梨樹縣閆家村8戶農民首創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成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源地,在全國首家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開業。作為金融機構的一員,閆家村資金互助社已經有權向銀行融資,但因銀行融資政策不配套,發展很慢。於是農民又作出探索:用糧食換資金解決融資難,成立糧食信托合作社,把本社成員的玉米委托合作社保管、儲藏和銷售。農民年底需要資金時,往年皆低價賣出玉米,現在通過糧食信托合作社可將玉米留到來年六七月高價賣出。通過糧食信托推動資金互助社的運作,糧食在社,產權在戶,信托融資,擇機銷售,農民和金融信托機構皆得利。

吉林省梨樹縣閆家村的成功一方麵是出於農民的首創精神,另一方麵也要歸功於當地金融機構的仁人誌士的支持。雙方的結合難能可貴,受到上級的稱讚。高層領導深知,農村合作製度如果缺乏金融合作,單靠生產、購銷的合作是難以發展壯大的。中央政府開始關注農村金融問題,銀監會2006年發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幹意見》,批準設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7年10月銀監會宣布放寬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將試點區域由之前的6個省(區)擴大到31個。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2009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抓緊出台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的具體辦法”。接著,中國銀監會和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至2011年6月末全國共組建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615家。

問題是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三類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很不均衡。試點地區都在推進村鎮銀行,銀監會批準成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極少。據銀監會合作部公布的數據,2007年全國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30多家,到2011年才46家,四年僅增加了10家左右,成為“盆景金融”,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求。銀監會的小心謹慎使農民和地方政府感到迫不及待,於是出現由地方政府政策引導和監管的“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吉林、青海、甘肅、河南、福建、江蘇、山西、浙江、安徽等省均積極嚐試組建,出台了相關的規章製度。一般是由各地金融辦公室或農村工作辦公室審批並負責監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登記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