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裁判員執行“糾正”的思考(1 / 1)

文:劉小峰

2006年,世界羽聯對比賽規則增加了一句話:“當裁判員確認司線員明顯錯判時,應予以糾正”。這條新增的規定,賦予了羽毛球裁判員可以改判司線員裁決的權力。

執行“糾正”這條規定6年來,我們看到,國際、國內的專業羽毛球比賽中,基本上抑製了類似漢城奧運會羽毛球賽場上司線員明顯反判現象的發生,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因為裁判員對司線員“糾正”而引起的賽場爭議。在2012年全國羽毛球單項錦標賽期間,雖然裁判長先後3次在裁判會議上對執行“糾正”做了統一尺度講解,但仍出現了幾次“糾正”後的賽場爭議。

排除裁判員或司線員的有意反判,或者司線員走神的情況,引起的爭議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球的落點在距離裁判員較遠的邊線或端線附近被糾正,另一種是司線員滿員上崗(10名司線員,每人負責一條線或者半條邊線)時被糾正。

第一種類型,我認為引起爭議主要是針對球的落點位置。球高速飛行的落點離裁判員越遠,裁判員對球的落點判斷的準確性越不如司線員。這時如果裁判員對司線員執行“糾正”,不僅裁判員自己沒有把握,而且也達不到運動員或教練員的信任程度,很容易引起爭議。

第二種類型,引起爭議主要是針對看落點的視覺能力。當每個司線員負責一條線或者半條邊線時,他們正麵對著所負責的線的視覺能力是最佳的,即使球的落點在靠近裁判員一側的邊線附近,裁判員的視覺能力仍然不如隻負責半條邊線的司線員。這時裁判員對司線員“糾正”,同樣也會大大低於運動員或教練員的信任程度。

規則雖然賦予了裁判員的“糾正”權力,但是不等於裁判員可以無視司線員的工作能力、不考慮球的落點是否明顯、不考慮自己是否有能力看清楚落點、不考慮雙方是否能夠接受而隨意使用這一權力。否則,正如林傳潮老師在“改判的代價”一文中指出的:“裁判員在比賽場上的每一個宣判行為,要對比賽結果造成影響,要受到運動隊、觀眾、競賽管理人員和裁判自身組織的評價,這種評價就構成了裁判員的宣判成本。”(引自福州羽毛球協會官方網站,羽林傳潮,2012年6月11日)

2010年廣州亞運會羽毛球男子團體決賽,中國林丹對陣韓國樸成奐的單打決勝局中發生的一次“糾正”爭議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來自馬來西亞的女裁判對樸成奐打到自己麵前邊線的一次明顯的界外球糾正為“界內”(國際司線員判“界外”,電視回放也是明顯的“界外”),對林丹的比賽心理造成很大的不利影響。雖然林丹頑強逆轉,取得最終勝利,但是,這位國際A級裁判在眾目睽睽之下的一次超低級錯誤(姑且不考慮是否故意反判),時隔2年之後還常常在羽毛球界被作為教訓案例進行評論,這一次“糾正”的代價是何等昂貴啊!

如何能夠較好地執行規則賦予裁判員的“糾正”權力呢?我認為,關鍵在於對“明顯”一詞的理解,這裏的“明顯”實際上就是指球的落點。隻有當球的落點明顯與司線員的裁決不符時,並且還必須是在裁判員很有把握 “確認”的前提下,方可做出“糾正”。反之,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當球的落點不是明顯的界內或界外時,當裁判員對司線員的裁決是否錯判沒有把握確認時,裁判員就應當維護司線員的裁決,不應貿然予以“糾正”。

當然,如果裁判員看到司線員走神或者視線被擋時,則另當別論。此時,裁判員應根據自己對球的落點的把握程度來做出恰當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