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民組織在農業科技推廣中的作用及建議(3 / 3)

2.要通過一些政策手段,降低農民組織在市場上競爭的風險。農民組織在商業競爭中作為獨立的競爭個體,相比較其他公司和企業而言,具有明顯的弱勢,因此在其最初進入市場的時候,國家應當從政策上給予一定的支持,比如稅率的降低、登記手續的簡化等。農民集體市場談判能力的提升也使得他們的權益在農資獲取、農產品交易的過程中更容易受到保護。而某些農民組織與農資銷售經營的結合也使得農業技術推廣能夠有效地與市場結合,滿足農民的需求。

3.鼓勵和支持農村精英和技術能人在農民組織和農業科技推廣過程中發揮作用。我國的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現代化過程中,農民是主力軍。我們要充分調動農民在農業生產和新農村建設中的積極性,培養和發掘農村社區內的精英和技術能人。他們作為社區的一份子,對社區和成員有著充分地了解,並且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有著足夠的認識,因此,充分發揮這些鄉土人才在農民自我組織和農業推廣中的作用對推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現代化有著積極意義。

4.要為農民提供能力建設培訓,針對組織建設、能力提升、技術水平等方麵內容提供培訓,為組織良性運行提供有效的保證。農民自我組織中能力的培訓是非常有必要的,組織的發展取決於領導者的組織能力和組員之間的相互協調,組織作用發揮的有效性離不開組織成員能力的提升;關於農業技術支持方麵,可以通過農民組織於農科院校的合作帶動農業科技推廣的長足發展。目前有些組織已經和本地區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大型農資企業建立了長期關係,不斷地把新技術、新品種、新產品投入到現實農業生產中去,也為農民組織的發展、農業現代化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

5.要以農民為中心,保證農民在組織中的主體地位。以農民為中心,首先,農民組織活動的開展要能夠充分考慮到成員的需求,真正以組織內部成員的需求作為組織活動開展,以及組織工作的重點內容;其次,要保證農民在組織中的主體地位。有很多農民組織是依托政府部門或企業發展起來的,其官辦色彩濃厚,農民的從屬地位十分明顯,不能充分體現“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對於這類組織,農民的歸屬感和擁有感不強,參與組織活動的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因此,要使得農民組織可持續,就需要保證農民在組織中的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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