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費權評估的現狀
目前,收費權質押貸款逐漸增加推動收費權評估業務逐漸增長,收費權評估通常應用於銀行貸款業務,評估中介的委托方多為借款人或者貸款人,中介的收費權評估水平不一,報告結果的質量差距較大。
1.收費權評估業務穩定增長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對物質文化的需求愈發豐富,大量具有收費權的企事業單位供給不足,從而刺激了以收費權作為質押物的貸款增量逐年增多,相應的評估業務也呈上升趨勢。
2.收費權評估的用途較單一
收費權評估的用途主要有兩個:一是向貸款人提供收費權質押時,需要對收費權價值進行評估,便於銀行測定借款人償債能力以及防範違約風險;二是貸款出現違約風險,銀行為化解風險采取轉讓收費權的方式時,處置收費權前需要對收費權的價值進行評估,便於銀行在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確定拍賣、招標、掛牌等的底價。
3.收費權評估使用者較單一
由於收費權評估的用途單一,收費權評估結果的使用者也較單一,通常由借款人或貸款人委托中介機構對出質人的收費權進行評估,而後對評估結果進行應用,亦或由收費權質押權人或質押人在轉讓收費權時委托中介評估並加以使用,一般情況下,收費權評估的使用者僅為擁有收費權的企事業單位和銀行,不包括社會投資者、監管部門等主體。
4.收費權評估的質量參差不齊
收費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權利,是針對不特定人發生的,並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請求給付費用的權利,對收費權價值評估的數據取得和合理運用,評估機構將麵臨很大的困難,容易造成判斷的較大偏離,以及預測的隨意性。由於非專業人員,難以發現收費權評估的技術問題,因而存在個別評估機構為迎合使用者偏好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情況。收費權的特性、評估技術的缺陷、中介機構的自律以及結果使用者的專業水平,造成了目前不同評估機構對收費權評估的質量差距較大。
(二)收費權評估的問題
收費權評估在價值類型選取、評估方法選用以及評估結果使用等方麵具有自身特點,同時也存在一些的問題。
1.價值類型選取中的問題
收費權評估大多數情況下應用於為質押貸款服務,價值類型選取主要有市場價值、清算價值和質押價值。收費權的市場價值可理解為現行公開市場條件下可實現的價值,但由於收費權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難預測性,在未來的市場條件下,收費權價值存在較大波動的可能性,因而若以收費權的市場價值作為質押物價值,將對借款方十分有利,不利於貸款人降低貸款違約後產生的損失。收費權的清算價值是指收費權以處於被迫出售、快速變現或其他非正常市場條件為依據進行估計的價值數額,一般情況下評估結果遠低於其市場價值,將對貸款方十分有利,而不利於借款方擴大融資額度。收費權的抵押價值可以理解為在其市場價值的基礎上考慮風險折扣後的抵押額度,但由於風險因素難於量化,故也存在現實評估工作中難操作的問題。
2.評估方法選用中的問題
收費權評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與收益法兩種,由於具有收費權的企事業單位情況各異,收費方式與規模不同,造成不同收費權之間可比性差,難於適用市場法進行評估。應用重置成本法對收費權評估,以生產費用價值理論為基礎,從重新構建一項資產所需費用支出的角度評估收費權價值,實際上主要是對收費權所依托的實物資產價值的評估,往往忽略了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等無形資產對收費的影響。應用收益法對收費權評估,對收費權有效期內的各期收益采用適當的折現率進行折現加總的數額,具體估算過程中需要合理估計收費期、預期收費收入和折現率等參數,方法難於把握,易出現估計的隨意性,尤其易出現未將非營利性收入從總收費收入中扣除,未合理設定收費額增長規律及增長率,收費期限設定與政府授權不匹配等問題。
3.評估結果使用中的問題
對收費權的評估中,往往認為權利是一種特殊資產,與所付出的成本具有弱對應性,往往忽視運用成本法評估收費權的結果,甚至不用成本法對收費權進行評估。過於依賴收益法的結果,缺乏成本法結果的驗證,致使難以直觀了解收費權的現實價值,也難以通過成本法結論的驗證,發現評估過程中的錯誤。
三、收費權評估的風險
收費權評估中,作為受托人的評估中介麵臨著承接業務和評估過程中的風險,一般作為報告使用者的借款人和銀行麵臨著評估結果使用的風險。
(一)評估中介承接業務的風險
評估中介承接收費權評估業務的風險,主要發生在對收費權性質的鑒別上。現階段,受政績等因素影響,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投資衝動,但地方財政資金有限,難以支撐一些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項目,地方政府往往將這類項目收費權質押進行融資,評估中介若未考慮此類項目收費權非贏利性和公益性的特點,不加甄別地承接業務,將會麵臨很大的風險,一旦貸款形成損失,銀行很有可能一並追究借款人和評估公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