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議關注代理人業務中的洗錢風險(2 / 2)

(二)代理辦理個人開戶、結售彙或轉賬業務等

自我國實現個人結彙和境內個人購彙年度總額管理以來,對於個人外彙管理中規定的年結售彙不超過5萬美元可直接憑身份證辦理的規定,卻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成為境外不法資金進入境內的重要渠道。由於個人外彙管理規定中,對於個人年度內可彙入多少額度的外彙資金是沒有明文規定的,隻是對於可以進行多少額度的結售彙總金額有具體規定。但是銀行在此業務環節中處於被動局麵,由於缺乏即時聯動查詢的業務網絡或渠道,無法判別這些個人結售彙業務是否屬於分拆行為之一,而且限於政策的規定及銀行櫃台人員被投訴的壓力,往往均會核實個人身份證後即在國家規定的結售彙額度內為其辦理。根據對這些涉嫌分拆的資金進行分析,主要是體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1.將企業的貿易款通過個人名義進行收付。由於部分企業與境外交易對手之間的貿易往來,因顧忌各類稅收、進出口報關等國內監管手段,同時意圖降低成本,將正常的應通過國際收支申報渠道進入的外彙資金通過若幹個人賬戶進行收款,額度控製在5萬美元以內,達到逃避稅收、海關、國際收支申報等的政策監管。

2.部分個人因各種原因而收取的大額外彙資金(如捐贈等)為規避各類繁瑣的申報、公證手續,而使用多個個人賬戶進行“收款過賬”。

3.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有利之處進行非法外彙資金交易。

二、對於上述代理人業務監控的建議

(一)對於代理人辦理企業資本金賬戶開戶手續的業務

1.銀行必須切實地履行了解客戶的職責,對於此類代理人業務,應與其進行實地勘察後方辦理相關業務,同時對於此類業務申請應該以更加嚴格、更加審慎的態度來對待。

2.建議職能部門加強新企業成立階段的注冊審批、賬戶開立審批等的審批關,將風險控製在源頭。

3.建議在商業銀行群體中加強信息交流聯係機製,對於經查有可疑的企業名單或某些不良行為特征,在商業銀行中進行信息資源共享,強調對於國家政策執行的統一性。

(二)對於涉嫌分拆個人結售彙的代理人業務

建議可否效仿國際收支申報的製度,對外管局的個人結售彙係統實現與銀行前台操作係統進行聯動,將辦理個人結售彙業務後的有關信息如對方名稱、對方賬號、對方銀行名稱、款項性質等一一在係統中進行自動提取並集中向外部監管部門進行反饋,從而使各級銀行機構的數據可集中於上級數據處理中心,方便從統一的角度來分析並篩選出可疑交易,再實現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參考文獻

[1]劉玉梅.金融監管對多渠道洗錢的抑製作用探析[J].西南金融,2009(07).

[2]張岩冰.銀行可控金融風險芻議[J].上海金融,1998(04).

作者簡介:蓋慧珍(1966-),女,山東青島人,本科,現為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經濟師。

(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