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製度的比較
通過以上對幾種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製度的簡要介紹,可知每種製度的分散路徑和機理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各種分散製度的選擇也會不同。本文對各種巨災風險分散製度作了簡單的比較,為具體的選擇提供些借鑒。
三、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製度的選擇
就目前我國巨災損失的賠付責任通常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因此,我們探討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製度的選擇時應從政府和保險公司經營者兩個角度進行探討。
(一)政府對風險分散製度的選擇
建立巨災損失準備金,建立巨災損失準備金的關鍵是建立幾級的巨災損失基金,有的地方建立三級,也有地方建立一級,值得研究。另外,準備基金的管理模式、資金籌集方式、監督製度等都有待進一步的完善。
農業的再保險,就我國目前情況,對農業再保險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由政府成立國有的農業再保險公司,二是將該項業務直接由中國再保險公司承保。
財政“兜底”,政府不必建立保障基金,也不必建立再保險公司,而是采取兜底的方式承擔責任,如此的好處是簡便省事。但如果巨災損失金額較大,財政壓力會很大。
(二)農業保險的經營者對於風險分散製度的選擇
增加風險單位,通過精確的風險區劃,可以有效地降低農戶的逆選擇,從而可以在更廣範圍內分散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
財政借款或擔保,當農業保險發生巨災風險損失時,政府可以充當臨時“貸款人”和“擔保人”,為保險公司提供貸款或為保險公司向銀行貸款擔保。
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對於巨災風險證券化,有以下幾方麵需考慮:發行單一還是多種風險債券、賠償方式如何選擇、風險期間如何確定、以及如何選擇發行地區。
四、結語
自然災害是不可避免的並且損失嚴重,決定了災害損失補償對人民的重要性。而巨災損失的嚴重性又決定了任何單一的補償方式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因此,需要對我國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製度進行不斷地完善,在選擇上需要充分的分析研究,以此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王德寶. 我國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製研究[D]. 北京: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2008.
[2]庹國柱, 王國軍. 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研究[M]. 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2002.
[3]唐紅祥. 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擔途徑探討[J]. 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5(01):23-25.
[4]李勇權. 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M]. 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