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一條規律,那就是保險公司、銀行之間的合作,起初是具有鬆散這一特點的協議合作,最終發展成為具有資本融合這一特點的金融控股公司。前麵提到的銷售合作模式是一種低級的合作模式。
四、我國的銀保合作模式
我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已經經曆了十幾年,但是目前的主要模式還是銷售協議模式。還有一些銷售聯盟,但隻是局部層麵的。還有集團控股公司模式、銀行和保險公司進行的繞道資本合作,這兩種模式也比較少。銀行基本上不參與設計和研發銀保產品,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和銀行之間的合作隻是保險公司利用銀行銷售保險產品,大部分的協議不僅短而且缺乏穩定性。這種情況為什麼會出現呢?一般認為是監管機製的製約和分業經營的限製。
在銷售業務這種模式中,保險公司和銀行都是主體,都持有經營管理權。在利益目標、服務品質和產品研發等方麵有較大的分歧,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麵:
1.對銀行保險的監管不夠。我國的銀行保險發展迅速,但是保監會的監管措施發展十分緩慢。保監會對保險業務能夠進行強有力的管理,對銀行卻沒有約束力,根本無法管理銀行。同時銀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協調力度不夠,一旦出現問題往往責任是保險公司的。在銷售協議模式中,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有求於銀行,因此保險公司處於弱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保監會對銀行的監管將很弱,監管措施也無法收到預期的效果。
2.保險公司和銀行合作的效率比較低,這主要由銷售協議這種模式導致。銷售協議模式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和銀行都是主體,都持有管理權。管理模塊上進行了詳細地分割,這導致雙方難以進行深度合作,合作也不默契。在研發產品、改善服務等方麵進行信息傳導時,或者效率低或者滯後,在客戶需求方麵同時也存在這樣的問題。難以根據市場的具體形勢來對自己策略進行調整。
3.“多對多”模式存在弊端。在多對多模式的情況,保險公司、銀行都是一對多,這樣的結果是增加了雙方交易成本。在這種模式中,保險公司、銀行協都會費盡心思的協調不同合作者之間的關係,會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無力。同時,每家保險公司都會將業務分布在不同的銀行,不僅造成資源的浪費,而且阻礙了規模經濟效應的發揮。
4.產品方式和銷售方式比較單一。銀行不僅習慣了銷售單一的保險產品,而且習慣了在銷售時用單一的方式。不僅銀行如此,保險公司同時會認為銀行工作人員銷售能力不強,因此隻會推出功能簡單的同質化產品。
5.多對多模式導致惡性競爭,而這種競爭主要出現在手續費方麵。銷售協議模式情況下,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同時和多家銀行進行合作。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會對銀行資源進行瘋狂爭奪,在銀保市場上主動權會更加牢固地掌握在銀行的手裏。而且保險公司的產品同質化傾向十分嚴重,保險公司的競爭手段隻剩下了手續費。同時,大部分的保險公司有一種錯誤的觀念,重視搶占市場,輕視客戶成本和產品之間的計算。這既影響了公司未來的償付能力,同時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6.銷售模式的背景下,合作十分簡單,因此共同利益也就少,雙方會竭力維護己方利益。銀行主要在乎存貸利息差,保險業務能給銀行帶來利潤,但銀行的目標還是吸收存款。保險公司自始至終都是追求保費增長,銀行客戶購買保險,大部分情況下是使用銀行存款,這和銀行的利益是衝突的,所以雙方很難將共同利益作為自己主要追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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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玉波(1979-),女,漢族,遼寧建平縣人,重慶工商職業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