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的方式也要朝著多樣化邁進,在原有的電話、走訪、信訪等方式的基礎之上,將傳真、電子郵件、網絡等方式添加進來,向社會公布舉報線索處理程序、舉報網址、舉報電話、通信地址等相關事項,擴大公民的舉報渠道,完善舉報製度。
(二)讓舉報者的根本利益有所保障
我國有很多關於舉報製度的規定和文件,可是當舉報人舉報之後仍然會遭到一係列的打擊和報複,這些文件和規定形同虛設而且可操作性特別低,嚴重損害了舉報人應享受的權利。甚至有的時候這些舉報信還會被退回到舉報者本人手中或他們所在的單位,直接暴露出舉報人,使打擊報複行為找到目標。 所以,國家應當完善舉報人保護法,對舉報者實行報複的行為要堅決打擊,全麵的保護善意舉報人。舉報人向受理機構進行舉報的時候有自主選擇他們認為安全的方式和合適的地方權利,同時由其他機構監督;對於舉報人的秘密監督及受理機構必須嚴格保守,舉報者舉報以後的情況要著重關注,重點查處那些有報複行為的案件;嚴查被舉報的會計造假案件,同時對於報複舉報人和泄密行為的要給予嚴厲的打擊;如果因為受到打擊報複而造成舉報人財產損失、名譽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受理機構要無條件的幫助其依法提出恢複名譽以及賠償的請求。但是,要明確的一點是那些惡意舉報的行為,在相關文獻當中也要提出責任條款,經調查沒有會計造假行為的,相關部門有權依法懲罰惡意舉報人,除了進行罰款以外,全部調查經費也要讓其承擔,對於情節較為嚴重的惡意舉報者要交給司法機關以惡意誹謗、妨礙公務等罪名依法進行懲治。
(三)嚴厲的問責製度
多種懲罰措施共同進行,加大懲治力度。現行的法律規定條款給會計造假行為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平台,國家現行的罰款製度已經無法遏製這種行為,既然企業敢於走這一步,那麼必然已經打好了自己的如意算盤,而且管理層一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所以,國家應該製定《會計誠信條例》,進一步規範、懲治和監管會計造假行為的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絕不遷就姑息會計造假者,一旦查證造假行為屬實,相關責任人及領導幹部立馬停職,待案件查明以後,情節輕者予以相應罰款並且辭退、免職,對於情節嚴重者根據具體情況罰沒個人財產並判刑、然後移交司法機關。對於存在僥幸心理、知情不報且主動參與造假行為當中的會計人員,會計管理部門要取消其執業資格並且給予罰款的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人交給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文獻
[1] 陳濤,向麗.對會計誠信建設的思考[J].湖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4(01).
[2] 李愛華,金添,李文君.加強會計誠信建設的思考[J].農業經濟,2003(09).
[3] 蔣澤華.會計信息失真與會計誠信建設[J].華東經濟管理,2006(05).
[4] 房敬.加強會計誠信建設遏製會計造假行為[J].現代商業,2008(18).
(編輯:李豔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