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英國也有文字獄(1 / 1)

英國也有文字獄

驚奇檔案

提起文字獄,我們中國人並不陌生。在清代,簡單的一句詩,如“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就足以引起牢獄之災。其實,不僅僅在中國,在西方也有文字獄。我們看下麵英國的一個案例。

《蘇格蘭人報》誹謗案

1762年,35歲的蘇格蘭人威爾克斯創辦了一份名為《蘇格蘭人報》的政治周報,這份報紙經常攻擊政府。在1763年4月23日出版的一期《蘇格蘭人報》上,威爾克斯竭盡辱罵之能事,指責國王最新的一篇演講。國王發怒了,向法官谘詢如何懲罰這個大逆不道的家夥。法官說這是煽動性文字誹謗,應該由司法大臣發布一張普通搜捕令,搜查他們的報社,逮捕文章作者。不過,威爾克斯並非平庸之輩,當時,他不僅僅是國會議員,還是一個口若懸河而且極富激情的演說家,是整個倫敦市民的偶像。

4月26日,國王的司法大臣發出了一張普通搜捕令。在這張普通搜捕令中,沒有提到威爾克斯的名字,也沒有提到其他人的名字,隻是使用了“撰稿者、印刷者和出版者”這些籠統的詞語,發給禦差以便執行。4月30日,禦差逮捕了威爾克斯,他們搜查了他的住宅並抄走了他所有的文件。就在那天中午12點以前,威爾克斯的辯護律師到法庭申請人身保護狀,首席高等法官立即簽發了。

國王的司法大臣聽到了這個消息,趕在人身保護狀交給禦差之前,簽署了把威爾克斯關進倫敦塔(監獄)的令狀,這個令狀是直接交給典獄長的。當威爾克斯的辯護律師拿著首席法官簽署的人身保護狀去見典獄長時,典獄長卻以司法大臣的令狀為由拒絕放人。威爾克斯的辯護律師於是把司法部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關押威爾克斯,他提出了兩點理由,一條理由是國王的大臣所簽發的搜捕令是不合法的,因為搜捕令的依據是一條已經失效的法律;另一條理由是威爾克斯有國會議員的身份,國會議員是免受逮捕的。

在律師的強力辯護下,威爾克斯被釋放了,但事情並沒有結束,為了懲罰威爾克斯,英國國會取消了他的議員資格,司法部再次起訴他,威爾克斯被迫逃到了巴黎,法庭對他進行了缺席審判,最後判處沒收威爾克斯的所有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並且終身監禁。在巴黎流亡幾年後,1768年,威爾克斯又回到了英國,要求法庭撤銷對自己的判決。鑒於事情已經過去很久,法庭撤銷了沒收威爾克斯全部財產的裁決,但其所犯的文字誹謗罪仍然有效,最後威爾克斯被判處10個月的監禁以及500英鎊的罰款。

威爾克斯的案例說明,英國雖然凡事講法治,但國王仍然是至高的統治者,對國王的激烈批評仍然免不了要坐牢,因為法官也是在國王的管轄之下,也要聽國王的,並沒有獨立的審判權。

上麵這個案例發生在18世紀的英國,現代英國已經沒有文字誹謗罪了。那麼,這個罪名是如何在曆史中消失的呢?這裏麵不得不提到陪審團的作用。在那個時期,文字誹謗罪的裁決權掌握在法官手中,陪審團被排除在外,所以如何把文字誹謗罪的裁決權從法官手中轉到陪審團手中,就成了打破英國文字獄的關鍵。

法官與陪審團的博弈

從1769年到1771年,英國一家報紙發表了很多激烈批評當時政府的來信,這些信的署名是朱尼厄斯,這是一個假名,作者用它來掩蓋身份。這些來信首先在《公眾廣告周報》上發表,然後《倫敦晚郵報》和其他一些報紙作了轉載。這樣內容的來信,擱在現在恐怕沒有人會理會,但那時英國法官卻把它看成是一種煽動性的文字誹謗,看成是對政府的一種威脅,需要加以嚴懲的。

由於找不到撰稿人,檢察長起訴了《公眾廣告周報》的出版商伍德福爾和《倫敦晚郵報》的出版商米勒。法官是著名的曼斯菲爾德勳爵,他認為這兩個出版商犯了文字誹謗罪,指示陪審團按文字誹謗罪判決,但陪審團卻裁決兩人“隻有印刷罪和出版罪。”這是一個模糊的判決,陪審團判定了他們有罪,但又排除了文字誹謗罪。如果曼斯菲爾德勳爵質疑這種判決,按當時的法律,就需要重新審理這個案件,那麼陪審團非常可能裁決他們無罪,絕不會裁決他們犯有文字誹謗罪。於是,曼斯菲爾德勳爵隻得宣告他們無罪,文字獄沒有降臨到這兩個出版商身上。

十幾年以後,英國國會通過議案,認為法官在文字誹謗罪一類案件上進行指示是非法的,判定一篇文章是否具有誹謗意圖的權力從法官手裏轉到了陪審團手裏,這樣造成英國文字獄的根源就被拔除了,這是一個曆史性勝利,從此英國人民有了真正的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

英國這樣一個法治傳統深厚的國家,為什麼早期也會存在文字獄?因為那時法律不能完全獨立於國王,法官還是國王的臣子。隻有在陪審團完全主導案件的裁決後,國王不能隨心所欲控製陪審團了,文字獄才徹底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