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的醫療糾紛。其中嚴重差錯是指醫療過失已給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後果的差錯,如增加痛苦、延長治療時間、擴大經濟支出、出現不適症狀、產生輕度並發症或後遺症等;一般差錯是指未給病人造成任何不良後果的差錯。
2.非醫療過失糾紛
非醫療過失糾紛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未存在過失,由於醫療上的原因或醫療以外的其他原因,導致病人遭受不良後果,從而引起醫患之間的糾紛,包括:
(1)醫療意外。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導致病人出現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情況。
(2)醫療並發症。是指在診療互利過程中,病人發生了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但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不良後果,而這種的發生,與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3)疾病自然轉歸。是指病人病情自然發展的結果。
醫療糾紛的鑒定
醫療糾紛發生後,如果雙方對糾紛的性質或解決結果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就需要由法定人員組成的機構通過調查研究、討論分析,判定性質,做出科學的、客觀的結論,作為醫療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認定和處理糾紛的依據。
鑒定程序是由鑒定委托人(申請人)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同時提供有關資料,按當地標準交納鑒定費後則可受理立案。立案後,經收集材料、調查研究、專家會議討論,做出鑒定結論並通知申請人和當事人。如對鑒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鑒定書後15天內向同級鑒定委員會提出複議,也可向上一級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但省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是最終鑒定。鑒定費由敗訴方承擔。
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
1.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幹問題的說明》強調,醫療事故原則上應當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病人根據辦法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這種方法的根本點在於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和醫院不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介入,隻通過雙方協商使糾紛得以化解。它可以不拘泥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反映雙方意願,有利於根本解決糾紛。
2.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提請當地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其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具有行政調解和法律仲裁的雙重性質。衛生行政部門站在行政管理者角度,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做思想工作,促成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屬於調解。當作為雙方信任的第三者,根據法律和事實主持調解,並做出決定後,若雙方均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此決定具有法律效力,這就相當於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答複:“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做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起訴的條件一是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二是有事實和理由及相應證據;三是案件屬於法院管轄(即醫療機構所在地區法院)。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做出裁定。
按照公安部、衛生部的通告,患者及家屬不能因醫療糾紛尋釁滋事、打砸醫院、毆打和侮辱醫務人員,幹擾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發生醫療糾紛必須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程序,求得公平合理解決。
疾病,與人如影相隨,生命的過程也是與疾病鬥爭的過程。人們在生活、學習和工作中,難免會偶感風寒,生點小病,也會由於不小心,身體某處磕破損傷。你不得不感歎:我該拿什麼來拯救自己,怎樣才能擺脫這些司空見慣又讓人束手無策的煩惱呢?
生了病要看醫生,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不過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科學知識的普及,對於這類小毛小病可以不去醫院,每個人都能進行診斷,然後選擇適合自己的治療方法,對意外出現的傷痛進行簡單的處理。這樣既節約去醫院就診的時間,又減少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