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長論短
作者:餘宗其
聊齋作品篇末附有的“異史氏日”為數眾多,其中就法律發表議論的共用二十幾則,涉及的篇目如下:《犬奸》、《僧孽》、《金世成》、《九山王》、《李伯言》、《黃九郎》、《閻羅》、《促織》、《伍秋月》、《罵鴨》、《冤獄》、《盜戶》、《詩讞》、《狂生》、《折獄》、《胭脂》、《龍飛相公》、《恒娘》、《王大》、《王十》、《商三官》、《夢狼》等。蒲鬆齡針對自己的涉法作品如此頻繁地進行自我評論,從淵源關係看受到司馬遷的“太史公曰”的影響,而從今天的涉法文學研究來看,則有多方麵的操作性極強的方法論啟示。
首先,蒲氏的法律議論無意於建立法學理論係統,而是緊緊抓住法律實施的效果這個關鍵,對法律被架空、遭歪曲等問題予以剖析,發表真知灼見,為任何法學家所不及。“私鹽”是法定的罪名,《王十》有異議,“異史氏曰”進而指出,在社會實踐中,出於地方保護正義和奸商的需要,這個罪名被弄得走了樣,真正犯此罪的大商人成了逍遙法外的暴發戶,而小本經營的小鹽販卻成了私鹽罪犯。若不是對當時的社會現實有調查、研究的心得,就不可能有這切中時弊的金玉良言。
法律實施途徑主要在司法執法衙門的依法辦案。《冤獄》、《折獄》、《胭脂》等篇的“異史氏曰”有一個共同理念:慎刑。意思是說,各級政府衙門,無論大小官員凡辦案都得謹慎小心,不可粗枝大葉。《冤獄》的“異史氏曰”的篇幅比小說還長,對“慎刑”主張有深刻、嚴密的論證。
正確的方法,對於破案、依法行政有重要意義。蒲氏就此發表己見的例子不少。在《金世成》篇末,他對縣令南公從方法良好上進行肯定:“笞之不足辱,罰之適有濟,南令公處法何良也!”《詩讞》寫到了官員辦案過程中有夢中算命先生的測字方式的參與,“異史氏曰”認為這是“相士之道,移於折獄”的表現,從而提出了一個在中國古代文學中常見的辦案方法我們該如何對待的普遍問題。
久而未決的懸案,意味著有關法律不能落實的困境的存在。《閻羅》所寫曹操的罪案,竟更換了幾十個主審的閻羅,依然懸而未決。此中法律的奧妙何在?“異史氏曰”用提問的方式,讓大家一起來思考、尋覓良方。
其次,蒲氏始終堅持法律批判立場,對於立法不公、執法不嚴、法律淪為助紂為虐的工具等等消極、黑暗現象,總是予以揭露和抨擊,戰鬥精神和攻擊智慧都令人欽佩。《促織》中皇宮裏的成人鬥蟋蟀的遊戲,玩到民間來,竟成了法律,這荒謬在小說中已表現得淋漓盡致,“異史氏”還不放過,直截了當指出:“天子偶用一物,未必不過此已忘,而奉行者即為定例。”“例”,是清代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在法典中每附錄於“律”之後,“定例”即指形成相應的法律條文。這裏的議論,實質上是揭露了地方官員懼怕皇權,把遊戲之舉變作了法律,強迫百姓遵守、執行,否則就把你整得死去活來。批判鋒芒從基層官吏直至皇帝的傾向是人所共知的。
《夢狼》再現的是官員在執法辦案、治民時如狼似虎的凶殘,作家還嫌戰鬥力未曾充分發揮,又用議論來指出:“竊歎天下之官虎而吏狼者,比比也。即官不為虎,而吏且將為狼,況有猛於虎者耶!”
《盜戶》諷刺官方害怕強盜而偏袒強盜的所謂執法公案,無異於向犯強盜罪的人們妥協投降,同流合汙。“異史氏”的議論,進一步從官員之所以如此腐敗無能的原因上作探究,指明了他們糊塗得不懂法律,不知法理,因而胡作非為就不可避免,其原話是:“今有明火劫人者,官不以為盜而以為奸;逾牆行淫者,每不自認奸而自認盜。”就是說,官員不分盜與奸這兩種罪行,跟百姓不分奸與盜完全一樣,誰也不比誰高明。這樣的糊塗官打糊塗百姓,名為執法公案,實為拿法律開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