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民用無人機管理現狀探析(1 / 2)

我國民用無人機管理現狀探析

綜合管理

作者:艾洪昌 王春生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國民用無人機管理工作現狀,提出當前民用無人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從頂層規劃、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技術手段等多個維度提出了加強我國民用無人機管理工作的建議。

關鍵詞:民用無人機 管理 標準 技術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民用無人機逐步走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並在遙感、測繪、防災減災等工作中發揮出重要作用。但是,民用無人機的大量使用,也給我國空中、地麵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脅。2013年12月29日,首都機場以東空域出現不明飛行物,致使十餘班次航班延誤起飛、兩班次航班空中避讓。事後查明,此事件係某公司私自放飛測繪無人機導致。此外,如果安全性較差的民用無人機在飛行過程中出現故障,導致迫降或墜毀,會威脅到地麵居民、建築物等目標的安全。民用無人機在禁飛區私自放飛,對敏感目標跟蹤、拍攝,攜帶危險品升空等行為,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無人機是一種特殊的航空器,相對於有人機而言,我國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工作起步較晚。如何加強管理,確保安全,使之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作用,是當前所麵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1.當前我國民用無人機管理現狀

1.1責任主體

民用無人機具有普通商品和特殊飛行器的雙重屬性,其管理工作貫穿了研製、銷售、使用、維修、報廢等整個生命周期,涉及的主管單位有民航總局、工信部、工商總局、海關總署、公安部、體育總局、軍方等多個機關部門,各環節管理工作沒有有序承接,協調難度大,難以實現全壽命周期的有序管理,容易造成管理工作的混亂。

1.2管理對象

無人機是一種人機分離的特殊航空器,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係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中,將無人機定義為“一架由遙控站管理(包括遠程操縱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也稱遙控駕駛航空器”。民用無人機沒有普遍適用的分類方法,由於種類繁多,構型、起飛重量、航程、續航時間、使用動力、任務載荷、操控模式各異,難以通過某種維度對其準確分類管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係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從空機重量、空速、升限的維度對其進行了分類。航模遙控飛機未劃入無人機的範疇,但高端航模與微型、輕型無人機在飛機平台、動力等方麵之間的技術差別正在逐步縮小,經改裝後也可與無人機一樣執行簡單的拍照、運送物品等任務。

1.3法律法規及管理文件

截至當前,我國尚未頒布關於民用無人機管理的頂層法規,關於研製、銷售、使用、維修、報廢等各個階段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在研製環節中,由於缺少資質審查,且技術、資金門檻相對較低,大量企業湧入市場從事研發和生產。據統計,目前國內約有130多家民用無人機生產單位,初步估計已生產了15000餘架無人機。而無人機的銷售更是充斥著電子商務網站,單位和個人可以任意購買,銷售渠道及購買行為失去有效監管。在使用環節中,民航局發布了《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關於民用無人機管理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係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民用無人機適航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等頂層法規和文件,但是用於開展無人機審定的適航規章暫處於空白狀態。總體而言,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無人機法律法規及管理文件體係。

1.4標準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