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人製造假幣,宋朝也有這樣的亡命之徒。據《宋史》第374卷記載,南宋四川有一個多達五十人的大型犯罪團夥,專門印製假鈔,後來這個犯罪團夥被官府逮捕,查出假幣三十萬張,每張麵額最高千貫,最低十貫,而經他們之手印製的大量假幣已經進入市場流通了。而據《鶴林玉露》甲集第4卷記載,公元1230年前後,原紅襖軍起義領袖李全割據山東,不知從哪個渠道弄來新幣印版,竟然動員自己的軍隊狂印假鈔,並持假鈔在臨近省份購買糧食和軍火,造成江南物價飛漲。
監管乏力有法不依
製假販假現象不光宋朝有,任何一個朝代都存在。對古代刑法稍有研究的朋友都知道,中國曆代朝廷不僅禁止商業欺詐,而且還出台過一批法令來保護消費者權益。
以宋朝為例,政府首先製定《關市令》,禁止商販缺斤短兩。北宋政府每月一次派人抽查市麵上的度量衡用具,凡是未經官方審驗的秤杆、天平和量布尺,一律不得在市場上使用。如果商販使用不合格的度量用具,或者故意缺斤短兩,顧客可以舉報,而商販得到的懲罰則是“杖六十”,屁股上挨六十大板。北宋初年彙編的法令大全《宋刑統》中還有允許退貨的條文——隻要消費者在購買牲畜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打賣方四十小板。至於製造假幣,更有嚴刑峻法予以懲罰,一經發現,一般會處以死刑。
既然宋朝政府製定了這樣嚴格的法律,為什麼製假售假仍然盛行呢?我想大概跟宋朝地方官缺乏執行力有關。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南宋某市長生病,派人去藥鋪買藥,藥鋪老板膽大包天,不但用過期藥騙他,還在藥裏摻了三分之一的草梗。該市長大怒,將藥鋪老板捆了起來,打了六十大板。最有意思的是該市長寫的判決書:“大凡市井妄利之人,其他猶可作偽,惟藥餌不可以作偽。作偽於飲食,不過不足以爽口,未害也;作偽於器物,不過不足於適用,未害也。惟於藥餌而一或作偽焉,小則不足愈疾,甚則必至於殺人,其為害豈不甚大哉?”瞧瞧這個父母官對製假販假的行為是怎樣看待的:“其他猶可作偽,惟藥餌不可以作偽。”除了藥物不能造假,別的商品造點兒假無傷大雅,他老人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根本不管。這位父母官被稱為“名公”,意思是清正廉明的名臣,連名臣對造假都這樣不管不問,其他官員可想而知。
由此可見,宋朝在打假方麵雖然有相關法律,但是地方官卻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等於無法,在這樣的風氣下,製假販假當然可以大行其道了。(據《光明網》)
編輯/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