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治的繽紛與爭議
讀史劄記
作者:侯欣一
【摘要】 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法治建設的口號是“以法辦事”,這一時期,出現了第一次立法高峰,重建司法機關和司法係統,反右之後被搞亂了的執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係被重新理順。上世紀九十年代後,知識界率先開始了對“法治”與“法製”的辨析,中國從以法辦事走向依法治國,法律體係基本形成,行政執法不斷強化,司法愈來愈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民眾的權利觀念興起。
【關鍵詞】法治建設 依法治國 法治中國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的法治建設走過了30多年的進程。如何評價30多年中國的法治進程,每一個側身其間的人都會有不同的感受和認知,如有的人看到是成就與進步,有的人則感受的是問題。本文嚐試以事實為依據,從整體上對30多年的中國法治進程作一宏觀梳理與把握,為後人留下一點記憶。
從“無法無天”到以法辦事
1976年10月,延續十年之久,給國家、社會和公民造成極大傷害的“文化大革命”終於結束。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麵臨著認真總結“文革”曆史教訓、平反冤假錯案、盡快結束社會動蕩的艱巨任務。
在對這些問題的思考與解決過程中,執政黨中以鄧小平等為首的一批“文革”期間身受迫害的領導人對法製與民主的重要性開始有了深刻認識:“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曆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法製。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製度和社會主義法製。隻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①與此同時,理論界亦開始了關於權大還是法大的討論。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會議明確指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②由於長期人治觀念的影響,加之整個社會與法治隔閡太深,主要是把法律當作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和手段,這一時期中國法治建設的口號是“以法辦事”。
出現了第一次立法高峰。1979年 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了法製委員會,後改為法製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協調法律起草工作,立法工作的速度由此大大加快。同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七部法律。新時期大規模立法的序幕由此拉開,各種社會關係開始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八二憲法”的製定。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做了廣泛的規定,對國家機關職權的規定更為細致,法律至上、民主、自由等現代法治理念在“八二憲法”中均有了清晰的表達。“八二憲法”為此後中國法治的發展奠定了基本的製度和法律框架。
重建司法機關和司法係統。1978年全國人大決定恢複人民檢察院(1975年被撤銷);1979年全國人大通過決議恢複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事務。1979年律師製度也開始恢複,1986年進行了第一次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與此同時,曆次政治運動中受到衝擊的原司法人員陸續歸隊,同時還從複轉軍人以及政府機關、學校等企事業單位抽調了一些人補充進司法機關。複轉軍人進法院既反映了這一時期人們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同時也反映了當時法治建設的無奈,尚無合格的法律人才可用。
更為重要的是,反右之後被搞亂了的執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係被重新理順,如1979年中共中央宣布取消由黨委審批案件的製度。1980年1月,恢複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員會,作為執政黨領導全國司法工作的最高和唯一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