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厲行法治不容許黨內存有“真空地帶”(2 / 2)

把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任用幹部重要內容和標準

《決定》明確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這將形成一種新的幹部考察任用機製。根據這一要求,各級組織部門和人事部門要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識別幹部、衡量幹部德才的重要標準,並成為使用、提拔的必要條件,從而能強有力地推動領導幹部提升法律素養和水平,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同時,也引導了領導幹部的後備力量要努力學法、用法、守法,積聚法律方麵的水平和能力。與此相銜接的是,《決定》提出“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製”,這便為未來領導幹部的培養上設置了法律人才的來源渠道。此外,《決定》還提出“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這又從交流使用角度提出了幹部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麵的條件。這些強化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能力的任用、培養、交流機製具有一致性和密切關聯性。可以預見,在四中全會《決定》的指引下,我國的幹部人事製度在促進領導幹部法治化水平方麵將有前所未有的發展力度。

建立更為嚴格的違法責任追究製度

重大決策對黨和政府工作以及人民群眾的利益關係重大,正確的決策能夠帶來預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錯誤的決策則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巨大損失。“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將決策者終身與決策責任關聯在一起,可以有效促使決策的領導幹部以最為慎重的態度來對待自己的決策,杜絕“拍腦袋”決策、貪腐決策等,確保決策科學、合理、合法。同理,實行司法機關“辦案質量終身負責製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製”,能夠高度強化辦案者的責任意識,確保每辦一案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這一方麵有助於最大程度的減少冤假錯案,實現公平正義;另一方麵能夠提升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使公眾形成對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特別針對領導幹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幹擾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行為。從過去的情況來看,這種現象時有發生卻習以為常,甚至已成為不受責任追究的“真空地帶”。事實上,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危害後果很大:它首先表明領導幹部已經超越法定權限或違法濫用職權;在後果上,則嚴重妨礙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秩序,導致司法不公,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的公信力,也敗壞了社會崇尚法治的風氣。因此,“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的建立,能夠對領導幹部的這類違法行為予以有效防控,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處理案件。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責編/譚峰 美編/於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