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依憲治國的深刻意涵(2 / 3)

我國現行憲法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

憲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具有最高權威的法律,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全體公民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武器。但在實際生活中,它還沒有得到認真的遵守、執行和實施。現在,人們普遍感到確保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還有很大的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權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嚴重存在。所以,這次四中全會《決定》特別強調,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要加強憲法實施,“必須維護國家法製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

我以為,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處理好憲法和法律與黨的領導的關係。本來,《中國共產黨黨章》和1982年憲法已經解決了這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關鍵問題。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1982年憲法也很清楚地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現在全社會從思想到行動並沒有真正解決這個問題,還有人在懷疑、質疑、混淆是法大還是黨委大、是法大還是領導大、是法大還是權大這樣的問題。其實,憲法和法律是在黨領導下製定的,是黨和國家的方針和政策的定型化、規範化和製度化,是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的,不僅代表了黨和人民的意誌和利益,而且已上升為國家意誌。比如說,1982年憲法的曆次修正案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則通過,然後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所以,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各級黨組織、黨員、黨政幹部嚴格依法辦事、服從法律,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就是講黨性,就是講政治。

這次四中全會《決定》十分明確地界定了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關係。它強調,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麵。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一致和統一在於依法執政,而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製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製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其次,要建立製度,設計體製機製,把憲法和法律真正交給全體人民掌握,讓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落到實處,讓老百姓實實在在感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憲法和法律才能得到很好的實施。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製度。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讓所有公民學習、認識、掌握、遵守憲法和法律,增強其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樹立法治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敢於同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作鬥爭。一旦憲法和法律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掌握,監督國家機關和個人依法辦事,就可以有力地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就會變成強大的物質力量。

第三,要強化憲法的實施及其監督。徒法不足以自行。憲法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但我國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多年來,其實施及其監督不力的問題長期存在,沒有完備的實施和監督製度,沒有健全的解釋機製,憲法的權威沒有完全地樹立起來。這次四中全會《決定》反複強調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而且明確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製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製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製;提出加強備案審查製度和能力建設,保證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誌、得到人民擁護,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應該說,這些決定,方向十分明確,舉措針對性、可操作性強,解決了長期在實踐中存在的與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要求不相適應、不相符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