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中國八大特征(2 / 3)

社會依法治理

如何實現社會依法治理,一是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和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各種社會組織和全體社會成員對憲法和法律的信仰,從思想上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在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過程中,要特別重視各種法治組織,如法律宣傳教育、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組織,充分發揮其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二是圍繞中央關於社會事業改革創新、社會治理體製創新的總體設想和具體要求,加快製定與之配套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時總結實踐中各項改革的成功經驗,使其上升為法律、法規,以指導正在進行的改革實踐。在這方麵,應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尤其是有法規製定權的各省、市、自治區的人大及政府,有立法權的較大市,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等,可以在不違背國家基本法律和中央有關改革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先行一步,以適應各區域各地方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並為國家立法提供經驗。

三是充分發揮鄉規民約等其他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係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城鄉自治組織的鄉規民約,以及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如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等社會組織製定的規章製度,雖然不具有依靠國家強製力推行和保護的屬性,但在調整社會關係和社會生活中同樣起著重要作用。在社會治理中,國家法律與鄉規民約等其他社會規範協調、互補、互動,就能夠使社會最基本的規範和行為準則更好地起到他律、互律、自律的作用。社會組織發展中特別是和法律相關的法律製度,如律師製度、公證和人民調解這樣的社會製度要著重發展,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四是處理好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中央要求“政社分開”,目的是加強各種社會組織的自主性,更好地發揮它們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調動社會組織成員及廣大公民在國家各項改革、建設事業中參與和監督的積極性。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中,政府必須正確定位,既不缺位、虛位,也不越位、錯位,做到既有所為又有所不為。政府的主要任務是指導和監督各種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同時,也必須加強對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的監督,使社會組織的自治活動在政府主導和法律規範的軌道上展開。

法院獨立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製度”,“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製”。法院獨立公正司法,就是要讓每個老百姓在每個案件中體會到正義。這一塊的具體部署已經展開。如終止政法委批案,將涉法涉訴信訪納入司法程序,並適時中止;省以下政法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克服地方保守主義;實行法官辦案終生責任製,等等。

法律監督體係完善

法律監督體係完善,其中包括加大檢察、監察、審計這些專門機關的監督,突出其法律監督的地位。同時要廣泛地依賴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大公開力度。尤其是要建立憲法監督製度。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製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製度”。我們認為,憲法監督機製和程序的建立,必須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符合現行憲法的精神和基本要求,在現行人大製度的框架內進行設計,不能照搬西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