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研究(1 / 3)

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研究

探索爭鳴

作者:韓夢琪

摘 要:我國的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尚存在適用對象不明確、準入標準不統一、農產品質量檢測機製不健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監管機製不夠完善等問題。為了健全我國的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需要進一步明確“農產品”的內涵與外延、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統一的準入標準、健全農產品質量檢測機製和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監管機製。

關鍵詞:農產品;市場準入;質量安全;法律製度

中圖分類號:D922.2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9-0001-03

作者簡介:韓夢琪(1994-),女,漢族,山東濟南人,重慶市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法學本科,研究方向:經濟法。

一、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概述

(一)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的概念界定

市場準入,最初由部分發達國家為保護本國企業免受外國企業衝擊而提出。20世紀80年代,我國基於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通過研究世貿規定以及各國製度,將Market Access直譯為市場準入並錄入法律文件中。通常認為,市場準入是締約方在相互談判的基礎上達成的允許他國進入本國的產品和投資市場的一種承諾,市場準入是締約方承擔的特定義務,是國家通過實施各種法律和規章製度對本國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承諾。[1]

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作為市場準入製度中的一類,在規製農產品的準入方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對於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的含義,法律、法規和規章尚未形成統一的界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的市場準入法律製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隻有經檢測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才可進入市場銷售;二是特定農產品須包裝和附加相應標識才可銷售,如轉基因標識、檢疫合格標誌等①。除此之外,地方規章製度中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河北省農產品市場準入方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市場準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農產品準予銷售,對未經認證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的管理製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片麵性,僅從符合檢測標準和標識方麵進行認定,並未考慮到經認證的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問題。河北省地方法規中的規定缺乏嚴謹性,未表明認證部門的權威性,也缺乏市場監管的影響。綜合以上因素,我們可以得出,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是指對於經有資質的認證機構或者權威部門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或者經檢測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農產品準予其上市交易流通,而對於未經認證或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禁止上市銷售,並經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法律製度。具體來說,農產品市場準入製度包括四個方麵的內容:其一,準入對象是農產品;其二,準入的標準是否經過認證或經檢測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其三,準入過程需要監管主體的監督管理;其四,準入的後果是允許農產品進入市場流通和銷售。

(二)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的意義

1.消除農產品“檸檬市場”

在市場經濟中,優質則難以優價是生產者的普遍共識。基於利益因素的驅動,部分生產者無節製降低成本,忽視產品的質量而大量生產質次價廉的農產品,加之多數農產品具有經驗品和信任品的特性,造成交易雙方對於農產品質量的信息不對稱。[2]消費者對於產品質量的辨別能力與選擇能力受到價格的影響較大,使得價高物美或價廉物優的商品無法在市場立足,優質農產品的生產者由於無法獲取利潤甚至賠本而逐漸減少了產品的生產,而次品占據的市場份額與日俱增,逐漸形成“檸檬市場”②。這不僅損害了農業生產者的經濟利益,對消費者的健康也造成一定的損害。這就要求我國逐步健全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將質量安全作為準入的標準來嚴格把關,竭力抵製次品,促進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

2.提高農業經濟效益

建立和完善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雖然在短期內給農民帶來諸多限製,但從長遠看卻帶來了契機。在設立以質量安全為核心的準入標準後,農產品的安全性便成為了市場競爭的核心。農產品質量優良、安全衛生,即使價格抬高也會成為暢銷品,相比之下低劣農產品無安全保障,價格再低也無人問津。因此完善農產品市場準入製度不僅可以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維護農產品銷售市場的有序秩序,而且可以通過適當提高農產品的價格,為農民帶來更多的收益,保證生產質優農產品的生產者具備市場主體的資格,促進我國農業的發展。

3.滿足消費者的安全需求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對農產品的要求已不僅僅局限於吃得飽,而更注重於吃得健康、放心。尤其是在曆經“毒大米”“吊白塊”等食品安全事件後,公眾對食品安全、衛生質量的關注愈加廣泛。在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日益嚴重的今日,消費者更傾向於選擇無藥物殘留、無細菌感染的的安全食品。隻有建立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淘汰掉質量不過關的產品,才能建立起消費者對農產品的信心,滿足消費者的安全需求,切實維護消費者的生命利益和健康利益。

二、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的現存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建立了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並在積極探索和實踐中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由於外部環境的發展變化以及體製自身的缺陷,準入製度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農產品市場準入製度的適用對象不明確

農產品市場準入法律製度的適用對象是農產品,在現實應用中,各地對農產品概念的外延仍存在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產品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