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由來及對策(1 / 2)

我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由來及對策

經濟視野

作者:王曉鴿

摘 要:本文簡略闡述了國際貿易中的“非市場經濟”問題是怎麼產生的以及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又是怎麼得來的,並提出若幹對中國不公平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抗辯的理由。

關鍵詞:反傾銷 “非市場經濟” GATT/WTO 抗辯

一、問題的提出

1979年歐共體對我國出口的糖精鈉進行的反傾銷調查是我國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遭遇的第一起反傾銷調查,伴隨著我國對外貿易活動的增加,中國日益成為世界貿易活動中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到現在都不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

二、“非市場經濟”的國際法淵源與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之由來

1.GATT/WTO的相關規定

在1955年通過的對1947年GATT第6條第l款的注釋中規定:“認識到對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並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進口的產品,在確定可比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困難……”通過這一條款,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在國際反傾銷法中上述所謂的“國家壟斷貿易”國家產品的國內價格是不可以和它的出口產品的價格作價格比較,以確定是否存在傾銷行為①。在《WTO反傾銷協定》附件1第6條第1款第2項中規定:“對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並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進口的貨物,在為第1條之目的決定可比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難……”。從這兩個國際貿易組織的文件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不管是GATT還是WTO都沒有出現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字眼。

2.有關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規定的兩個文件

(1)《中美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

《協議》規定了在中美貿易活動中,美方對於中國出口產品提出的反傾銷調查時,可以按照當時美國的做法,即把中國視作“非市場經濟”國家,選用替代的第三國進行價格比較,同時《協議》還規定了,美方視中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的15年之內都是被允許的。

(2)《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

《議定書》在第15條的“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的條款中,做出了與上述條款大致相同的規定。同時允許中國在加入WTO15年之內,以一個整體向成員國申請審查其是否達到“市場經濟體”的標準。

3.歐美國內法的相關規定

(1)歐盟相關規定的演變

歐盟1998年之前把中國當做“非市場經濟”國家對待。近年來由於我國推進市場經濟改革,經濟自由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歐盟也改稱中國為“特殊市場經濟國家”。但所謂的“特殊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要想得到市場經濟地位待遇,以自己的產品銷售價格來確定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就必須充分地證明它出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是完全市場化了的,否則仍將選用替代國確定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

(2)美國相關規定的演變

美國對受調查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的認定缺乏穩定性和透明度,它沒有規定具體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對於中國,美國先是認定為“國家控製經濟”國家,後來又改稱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和歐盟的做法相類似,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初開始起,美國規定將所謂“市場導向產業”條款適用於對中國的部分企業,但由於其設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實踐過程中能得到市場經濟地位待遇的企業寥寥無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