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重典治亂 確保食品安全(1 / 1)

卷首論壇

作者:龍炘成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自然是天大的事。但近年來,繼三聚氰胺造成的毒奶粉事件後,毒火鍋、毒血旺、毒豆芽、地溝油、瘦肉精、染色饅頭、牛肉膏、塑化劑等食品涉毒事件層出不窮,以至於老百姓不得不發問:今天我們還能吃些什麼?

2011年4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同國務院參事室和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座談時,語氣沉重地提到了食品安全問題。他說,舉例來說,近年來相繼發生了“毒奶粉”“瘦肉精”“地溝油”“彩色饅頭”等事件。這些惡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誠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到了何種嚴重的地步。

或許有人會說人心不古,確實如此。古代也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於兩個方麵:一是食品果實尚未自然成熟,一是食品過期變質。這二者食之均有害。但古人對不安全的食品是嚴加杜絕的。試看下列例子:

《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五穀不時,果實不熟,不鬻於市。”這就是說,稻、黍、稷、麥、菽等五穀雜糧不到成熟時候,不能上市交易。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唐朝時,嚴格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據《唐律疏義》記載,如果食品變了質,食品的所有者必須立刻銷毀食品,否則杖責90;不銷毀有害食品,繼續出售或送人,致人生病的,要坐牢;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則要判處絞刑。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本應被銷毀但未被銷毀的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處理。

南宋的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予嚴懲。

有了嚴厲的法律並嚴格實施,古代的食品也就相應安全。如今我們雖然也有專門的《食品安全法》,但由於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甚至如沈陽沈河區“曆史上最牛”的工商局局長楊曉鬆那樣權大於法,等等,我們的《食品安全法》尚未完全起到它應起的法律作用。食品安全,已經不僅僅是關係到人們的健康問題了,它已經涉及到人們的生死,再也不可掉以輕心了!“醉駕”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毒食品的製販者,其罪比“醉駕”更大,涉及麵更廣,影響更惡劣。重典治亂,我們應該以比懲處“醉駕”更大的聲勢,加大對有毒食品製販者的懲處力度,要讓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價,早日還老百姓一個安全的食品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