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6、先秦的律法和刑獄製度之二(1 / 3)

秦朝的司法機關有王國中樞和地方兩級:

(1)廷衛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機關,位列九卿之一。其職責是審理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訴案件和複審郡縣不能裁斷的疑難案件。重大案件須經皇帝裁決,才能定案。皇帝實際掌握著最高司法權。

(2)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司法,自行審斷轄區內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難案件要報送中央廷衛審理。縣以下的基層組織鄉、亭、裏,也有一定司法權。

秦律規定的主要犯罪行為有:1、危害皇權罪,也就是謀反或汙蔑君王、王室。2、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盜竊、詐騙、傷害及殺人。3、官員瀆職罪。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私自賣酒給秦國本地人、未成年人,逃避徭役賦稅、擾亂治安等等。5、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夫毆妻、通奸、妻私逃、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亂倫等等,秦律禁止殺子,特別是禁止殺嗣子。秦律對家庭內部亂倫行為的懲罰同樣十分嚴厲,比如《法律答問》中說:“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

秦律規定的刑罰主要包括8大類——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株連刑;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或臀部的輕刑,是秦代經常使用的一種刑罰方法,秦簡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種等級,大多針對輕微犯罪而設,也有的是作為減刑後的刑罰。

(2)徒刑。徒刑即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製其服勞役的刑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城旦舂(男犯築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隸臣妾,(將罪犯及其家屬罰為官奴脾,男為隸臣,女為隸妾)、司寇(意為伺察寇盜)、候(發往邊地充當斥候)。

3、流放刑。包括遷刑和謫刑,都是將犯人遷往邊遠地區的刑罰,其中謫刑適用於犯罪的官吏,但兩者都比後世的流刑要輕。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斬趾)、宮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它們源於奴隸製時代,在秦時不僅沿用,且十分廣泛。從雲夢秦簡來看,秦的肉刑大多與城旦舂等較重的徒刑結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執行方法很多,主要有:

1)棄市,即所謂殺之於市,與眾棄之;

2)戮,即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然後斬殺;

3)磔,即裂其肢體而殺之;

4)腰斬;

5)車裂;

6)阮,即活埋;

7)定殺,即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

8)嫋首,即處死後懸其首級於木上;

9)族刑,通常稱為夷三族或滅三族;

曆朝曆代,最狠的刑罰莫過於“夷三族”,“三族”是指父、子、孫。也有說是指父族、母族、妻族。秦代的被判處”誅三族“的主犯,一般會“具五刑”:即先在額頭上刺字;再依次.剜掉鼻子;.割掉手指腳趾;亂棍打死或腰斬,將死屍的頭割掉;最後剁成肉醬。《漢書、刑法誌》所說:“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嫋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6、羞辱刑。指剃光犯人的頭發和胡須、鬢或懲罰女犯的裸體示眾。

7、經濟刑。秦律中對輕微罪適用的強製繳納一定財物的刑罰主要是“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