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附錄 相關法律和文件(1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製定與實施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2007)

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媒,特別是主要媒體要製定規劃,采取靈活多樣、生動活潑的形式,持續廣泛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的宣傳,總結報道先進經驗和典型,擴大宣傳的覆蓋麵和影響力。中等以上學校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納入相關課程教學內容或開設專題講座等。利用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各種文化場所和宣傳途徑,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人口文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