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章 上界仙神法律(2 / 2)

諸正神妄變形影,**生民男女者,分形。

諸正神方隅,有非命不合死生民,收管拘留所治,待憑院司追取。或具狀申說者聽。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所管界分鄰境相接之處,有鬼神為生民之害,仰同力追捉,或具狀申說。謂以鄰境相接之處所管而相推托者,各針決,流九千裏。有一人首先訴者,原赦。如已被獲而方告者,仍加罪一等。

諸正神盜殺生民,拘留部下驅使,他日以非命供通者,分形。

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盜賊,人民流離者,仰詣束嶽申說。違者杖一百。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火急部署押送前去。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加一等。故意推托者,處斬。

諸正神犯罪而諮告,欲留行司驅使者,仰法官封案,係籍使喚。如是再犯,檢案斷罪。

諸正神相爭鬭,詣行司申諭者,仰法官原情斷罪,重作施行,免致後來相効,侵害良民。

諸正神,民間寬枉者,仰即時具狀申東嶽,以憑追取,不得妄受詞理。違者處斬。

諸正神候得勑命,往民間行疫者,仰去彼人家,入土地門丞戶尉灶神狀,並示下勑旨,方得入去行疫。不得久住過三日。違者處死。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為之犯節。違者處死。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生民合死,被陰司追取者,仰責取所承受鬼使文狀,方得交付前去。違者流二千裏。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毒蟲猛獸,而不申說者,仰鄰隅神具狀詣行司告,以憑差神吏追捉。如是上界巡曆訪聞,或行司報應而知者,並同處斬。

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違者杖八十。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法官行司,犯罪減三等。初置行司者,轉三官。恃而作過者,準前律。

諸正神犯罪,至行司律所不載者,仰法官以人情推原斷遣。隻得失入,不得從輕。?文狀,方得交付前去。違者流二千裏。”

張玄楚問道:“師尊,此些正神法律,與仙同樣嗎?”

真王道:“仙者,神之形合也,同理可證,同罪可行,所有仙者其罪一樣,過失天下,其罪尤比諸正神更為嚴重,罪過更大,危害更大,所有修仙之人要行持認真,不得有違犯。”

芷翎仙子道:“既然諸神有法律,那麼其它眾仙神同樣有其法律,除了這些,還有什麼?”

真王道:“除也正神者,另有仙官法律,仙官法律者有以下所有:

諸仙官失職者,降二等,除名,責下凡世七十年。

諸仙官遇法官統製差使違時刻者,徒三年。

諸仙官恃其官品尊崇,權柄至重,妄行威福者,責降凡世,除名仙籍。損一人者,償命。

諸仙官遇下方申奏,不能即時通違者,降三官,責凡世四十八年。

諸仙官不聽法官驅使者,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斷。

諸仙官未奉勑旨妄行世間巡察者,徒三年。得勅旨而巡察違時刻者,責下凡世三百二十年,五生五死。及巡察而妄奏事者,處死。

諸仙官按察諸曹及行法官不當者,以罪罪之。失入輕者,責陰司判官。

諸仙官朝奏失儀者,徒七年,降七官。如官不及七品者,責陰司諸王。

諸仙官巡察下方,妄有漏泄天機一分者,處斬。

諸仙官下降監察齋醮者,仰有善惡即時申奏,不盡者,徒四年。

諸仙官雖及九品官見行司官不回避者,徒一年。申奏而回避者,加一等。若八品以下者加二等。若高聲抵對及不伏者,仰依神吏抗法條斷罪。

諸仙官遇下方法官道士申章進表,雖不合格而可以通進者,不得用龍頭書刀點畫,違者徒三年。錯上四科而不進者,非。故意點畫合格處以為救病者,除名落籍,責凡世,永不注名。

諸仙官朝現班次差錯者,除名,責受陰鬼官,永不朝見上帝。

諸仙官所行不合條律者,仰玄都禦史法官原情定罪,下方仰諸司法官留寄行司獄定罪申奏。若罪及三分者,一麵斷罪訖奏者聽。

諸仙官帝君三元及月一日十五日校錄,隻得言善不得言惡。若惡分數多者,用善一分赦貸惡一百分。全舉惡者,徒三年。

諸仙官帝君遇生民受籙行法,仰即時轉籍入仙曹。違者,徒四年。日數過多者,降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