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反腐經驗對發展中國特色審計製度的啟示
國際研究
作者:任敬
【摘要】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中國審計從無到有,經過不斷地發展與完善,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點的審計製度,並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我國審計監督係統也存在著局限性。因此,通過借鑒國外反腐中審計職能的特點與作用,對科學發展中國特色審計製度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
【關鍵詞】國外反腐經驗 中國特色審計 借鑒
【中圖分類號】D08 【文獻標識碼】A
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監督體係中的一支主導力量,審計為我國經濟建設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審計機關在專司經濟監督的過程中,不僅對政府或國有企業的收支、經濟運作、市場風險評估等方麵做出預防、警示和評價等作用,還肩負著反腐倡廉的法定職責。審計機關的職能、專業特長以及組織、司職的獨立性質等都使其在預腐、查腐、反腐和對權力的監督製約等方麵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經濟發展,審計環境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審計工作的運作和質量層次也麵臨著越來越複雜的挑戰。
中國審計的形成、發展及作用
中國審計從無到有,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點的審計製度,在專司經濟領域監督工作中發揮著重要功能。
中國審計的形成與發展。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1983年國家審計署成立,我國一直沒有專職而獨立的政府審計機關,隻設有在政務院領導下的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對行政、經濟、黨風黨紀的監察工作。總體來說,在國家獨立的審計署正式成立之前,對國家、政府的財政經濟監督基本上是靠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完成的,審計的組織體係與職能模式顯然是不完備亦不夠獨立的。20世紀80年代,根據政府仍然擁有主要的經濟財力和社會資源這一現實情況,在政府領導下的行政型審計模式才得以產生①。中國審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幾乎是同時誕生的,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範、秩序、高效、廉政的目標需求相一致的。從此,我國的審計製度經曆了由起步到發展並不斷地豐富和完善自己的過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模式。
中國審計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的作用。我國審計機關是國家專門設立的經濟監督機構,其法律規定和職能性質決定了它所肩負的重任,而在反腐倡廉中所擔當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其它部門所無法替代的。②審計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事前預防。我國審計部門通過及時監督,從體製、製度、執行等方麵提出建議或警示,以有效防範腐敗的發生,把違法犯罪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二,事中揭發。審計通過具體工作過程的分析問題、尋找線索而及時發現並揭發腐敗犯罪行為,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家的財產不遭受損失,並為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從嚴、從快、有力地查處和懲治腐敗違法犯罪提供有利的線索和有力的證據。國內當前的違法違紀問題絕大多數都與經濟有關,權錢交易、貪汙受賄是腐敗的重災區。加強審計在經濟領域的監督力度,是正當其時,是時代所需,亦順應民意。
第三,事後懲治。審計不僅是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和公共資源不受損失,還要及時發現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使腐敗人員得到應有的懲處。針對審計中發現的腐敗線索,審計機關都將予以追究並作出相應處理。在審計權限範圍內的,可對非法所得予以追回,可對當事人作出紀律處分等處罰措施;在審計權限範圍外的,可以移送檢察司法機關法辦。
第四,威懾警示。隨著我國法律與審計製度的逐漸完善,審計督查力度的不斷加強;隨著一起又一起腐敗案件的查處與懲治,審計工作對政府領導、國家公職人員的警示語威懾作用無疑也在增強,對反腐倡廉工作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
國外反腐中審計的職能特點與作用發揮
腐敗危害著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世界許多國家都在為清除腐敗這顆毒瘤而不懈地努力,有些國家的反腐工作卓有成效,如新加坡、芬蘭、加拿大等國。而他們的反腐事業無不與審計相聯係,利用法律所賦予的審計職權在反腐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外反腐中的審計職能。一是法製先行。法律是預防、打擊與懲治腐敗犯罪的第一利器,腐敗份子在犯罪之時雖然存有僥幸心理,但在很大程度上還是畏懼於法律的威嚴。20世紀初,北歐一些國家就製定了旨在反腐的法律,強調依靠法律來預防和懲治腐敗。如芬蘭製定了《公務刑法》;瑞典製定並逐漸完善了《反行賄受賄法》;丹麥也有相關貪汙受賄的罪行法典規範。亞洲的新加坡是在清廉形象方麵有口皆碑的國度,早在1960年就頒布了國家的第一部反腐法律—《防止貪汙法》,後又出台了《公務員懲戒規則》、《沒收貪汙所得利益法》。這些法律為本國的反腐倡廉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
二是專司反腐。反腐法律的執行力應在於司法的力度、質量與結果。為了達到這一目標,這些國家都設有專司反腐機構,他們的特點就在於反腐機構的獨立性與高效率。其中,審計就是這些反腐機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加坡在1952年設立了旨在查處非法交易的貪汙調查局,該機構直屬政府首長,不僅擁有獨立的專司權,而且權力較大,完全不受政府官員的幹擾,並直接受到法庭的支持。其職能主要有:審查公務部門的工作、調查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逮捕違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