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的急務
卷首·論壇
作者:郭建
清朝有一個流傳很廣的故事:有一戶人家到縣衙門報案,說是晚上有幾個蒙麵人撬開了大門入室偷竊,當被主人發現後倉皇逃走。縣官勘查現場後,大門沒有明顯破壞痕跡,而這戶人家隻少了一塊銀圓。那縣官的師爺於心不忍,就在案件報告裏把“由大門而入”加上一點,改為“由犬門而人”,把案件情節改成了鑽狗洞入室盜竊。後來那些案犯被抓獲後,因此都保留了性命。那師爺積下了陰德,後來果然得到了好報。
為什麼加了一點就算是積了陰德?這就需要了解中國古代有關盜罪的傳統法律了。
戰國時期主持魏國變法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在撰寫《法經》時,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法經的第一篇命名為“盜”。這裏的“盜”,據後代的注釋,“取非其物謂之盜”,就是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的行為。
從李悝將“盜”放在“賊”前麵來看,似乎當時對於懲治“盜”罪的重視程度要高於“賊”(人身傷害)罪。不過現在從湖北雲夢秦墓出土的秦律條文看來,“盜罪”的處罰顯然分為兩類。凡是5個人以上的“群盜”,哪怕是隻得了價值一個銅錢以上的贓物,所有的人都要“斬左趾,黥為城旦”(砍去左腳掌並毀容後再去服建築類苦役)。一般的“盜罪”,贓滿660錢以上,才“黥劓為城旦“(割去鼻子並毀容後為國家建造長城)。
從湖北張家山漢墓出土漢初《盜律》來看,已經明確將“取非其物”的行為分為“盜”、加重的“盜”、“劫”這樣幾類。普通的盜罪僅指暗中進行的盜竊行為,沒有死罪,而且處罰和秦朝相比略有減輕:贓滿660錢以上的“黥為城旦舂”;220到660錢,“完為城旦舂”(直接服苦役);110錢到不滿220錢,“耐為隸臣妾”(剃光鬢角胡須後為官府提供勤雜勞役);22錢到不滿110錢,罰金4兩;1錢到不滿22錢的,罰金1兩。但是如果是“群盜”,或者是“強盜”的,或者是盜墓的,身為官吏而盜的,這幾種都是加重的“盜”罪,全部都要處以“磔”(處死並碎屍)。明火執仗的“劫”罪,處罰更嚴厲:隻要是圖謀進行搶劫的、或者實施搶劫而沒有能夠劫到財物的,一律都處以“磔”,並且連坐其家屬為“城旦舂”。
中國以後曆代法律都繼承了這一原則,將“盜罪”分為兩大類,重點處罰使用武力搶劫或以武力威脅的強盜罪。比如明律規定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奪取他人財物的“強盜”罪,如果得到財物,皆斬(全部處死);傷人的,也是皆斬;未得財物,仍然要處以杖一百流三千裏。又專設“白晝搶奪”罪(夜晚搶奪即為強盜罪),未得財物杖一百徒三年,得財物者計贓比照竊盜罪加重二等定罪處刑,傷人者斬。清朝全麵繼承明朝的法律,但規定對於道路、江河行劫的強盜再加重處罰,一律在行劫場所“梟首”(把罪犯的腦袋砍下來掛在高處示眾)。而一般的竊盜罪從杖六十起始,贓滿120兩以上仍然隻是流三千裏,沒有死罪。清朝加重到“絞監候”,由每年朝廷的秋審來最終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正因為明清時一竊一強處刑差別是一生一死,所以開頭的那個故事裏,師爺為了防止這些罪犯被當作強盜處死,才特意把情節改為竊盜。
實際上被曆代統治者視為“急務”、一貫予以嚴厲鎮壓的是使用暴力的強盜(搶劫)罪,至於普通的竊盜罪則並不是作為頭等重罪來進行處罰的。因此與其說“王政急務”的目的在於保護私有財產所有權,還不如說其目的是在於保護皇朝的統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