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內蒙古草原牧區生態經濟研究述評(2 / 3)

總體來說,內蒙古牧區先後實施了禁牧、休牧和輪牧、草場圍欄化、草畜平衡製等草原保護建設措施,草原生態惡化狀況有所緩解,但總體惡化趨勢尚未根本遏製。特別是近幾年頻繁、無序開發草原牧區礦產資源的活動,給原本脆弱的草原生態係統帶來更大的創傷。草原生態環境破壞因子正從濫墾和過牧轉變為粗放的牧區工業化。

2.生態移民與生態補償

2.1生態移民

生態移民作為應對草原生態危機的一項政策,緣於2000年肆虐京津地區的沙塵暴。作為風沙源的內蒙古,其生態問題就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應對危機的各項政策紛紛出台,最早開始實施的環境政策是“退耕還林”,而後在牧區實施了“退牧還草”,在這之後又出台了“禁牧”和“生態移民”。2001年內蒙古開始了大規模的生態移民。

關於生態移民存在的問題學者們表達了各自的觀點。葛根高娃(2003)認為由於對生態移民的理解過於簡單,認識不足,生態移民政策的實施反而造成了草原生態平衡的破壞、牧民生活水平的下降、遊牧傳統文化“破碎化”以及牧民們的草場權益受到侵害。於存海[9](2004)認為,在生態移民過程中,社區運動存在社區衝突,它影響到生態移民的穩定性。蓋誌毅(2006)認為生態移民過程中存在政策的短視性。荀麗麗等(2007)發現地方政府的“雙重角色”,使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充滿了不確定性,政府行為偏離了生態保護的初衷,更側重扶貧;包智明等認為以政府為遷移力量的非自願性移民,容易產生“依賴綜合症”的可能,不能主動積極地適應新的環境。

關於應對之策,學者們提出移民政策的製定和實施,還應該將移民的文化考慮在內;要關注少數民族的“地方話語”;要避免在政府強製作用下的生態移民和文化改變,要讓移民參與政策和計劃的製定,遷移後的主導產業也應選擇變化小的類型,注重移民遷入地的社區構建;政府要用宏觀、開放的視野指導牧區生態移民,不能局限在一時一地解決這一問題;要建立生態移民可持續發展評價體係。

2.2生態補償

關於生態補償,學者們認為草原生態建設投資不足、結構不合理、投資效益不高、牧民增收效果不明顯;應通過籌集生態移民經費,對為保護生態和重建生態的移民給與資金支持;要建立健全退牧還草生態補償機製的法律法規體係和組織管理體係;遵循分類補償原則,完善退牧還草生態補償措施;鞏芳(2011)認為草原生態補償機製不健全,草原生態補償的範圍過窄、草原生態補償標準製定不合理,政府的行政定價、補償標準過於單一。通過采用SPSS軟件中的皮爾遜相關分析法分析了蒙古地區居民對草原生態補償的支付意願是及影響支付意願的因素,作者在後繼的研究中得出目前草原補償標準的參考值是47.55元/畝。

3.牧區產業生態化研究

產業及產業結構是經濟結構的基礎和核心,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和質量,並且有助於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優劣。在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汙染嚴重和生態係統退化等嚴峻形勢下,將產業結構向生態化方向調整,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意義重大,對草原牧區尤為如此。目前,學者們的研究重點開始轉向產業生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