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考慮損傷參與度?(2 / 2)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有關損傷參與度的案件處理中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1、不予賠償。認為即使沒有本次交通事故,被侵權人的傷害結果依然會因為其他因素而發生,交通事故僅僅是誘發因素而不是直接原因,侵權行為和損傷後果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故不予以賠償。

2、全額賠償。認為交通事故是造成受害人損傷後果的直接原因,如若沒有本次交通事故,該損傷後果就不會發生,或不會這麼快和這麼嚴重的程度發生,而且《侵權責任法》對侵權人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法定情形做了規定,第二十六條至三十一條規定,隻有在被侵權人有過錯或故意、第三人造成、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險的情形下,侵權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其中並沒有關於參與度方麵的減輕或免除責任的規定。

3、按比例賠償。損傷後果是在交通事故和受害人本身固有的傷病或其他因素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原因共同作用下導致的,在處理這種案件時應當借鑒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於“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確定原因力大小,從而確定具體賠償份額。在出現多因現象時,各行為人隻應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在特殊情形下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

(1)交通事故致害與受害人體質狀況相結合。受害人由於年老、體弱、年幼等自身狀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傷害,特別是受害人本身就存在疾病或傷殘等情形。在這類事故中,行為人的過錯行為和受害人自身的身體狀況都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但按照各國法院通行的做法,行為人必須對受害人特殊體質造成的所有損害負賠償責任,法律要求我們必須接受每個個體的特征,即使受害人的體質不正常或過於脆弱。受害者的任何舊患,原有的內傷,都不能用作侵權人開脫罪名的理由。

(2)交通事故致害與受害人自身的過錯相結合。交通事故致人損傷與受害人自己的過錯相結合,導致了超出交通事故以外的損害後果。例如,一孕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骨折,被送往醫院檢查時因未告知院方已懷孕的事實,醫院對其做了X光拍片檢查,後孕婦擔心對胎兒有影響而人工流產,要求交通事故肇事方賠償因流產導致的損失。本事故的受害人一方對於損害後果具有過錯,侵權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比例承當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致害行為和第三方過錯行為相結合。交通事故的致害行為發生後,第三方的過錯行為與之相結合,導致了更為嚴重的損傷後果。例如,甲被乙撞傷,乙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丙在對乙進行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發生醫療事故,導致乙傷殘。該案例中,受害人的傷殘,是由於甲的交通事故致害行為和丙的醫療事故的致害行為相結合造成的,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其自身健康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被告主張應依據鑒定機構確定的“損傷參與度”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和保險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作者單位: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