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世界博覽會中特殊標誌的法律保護(2 / 2)

3、特殊標誌的法律保護模式縱觀世界各國對特殊標誌的保護模式,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專門立法保護模式,即國家針對特殊標誌的保護製定專門的法律法規。美國、澳大利亞主要采取此種立法模式。其優點為對特殊標誌有針對性的保護,避免依靠一般性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不到位的情形,但僅依靠專門立法往往有不周延的情況發生,因此需要建立針對特殊標誌的完善的法律體係。第二類是一般保護模式,即不製定專門的特殊標誌保護規範,而是通過對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解釋來保護特殊標誌。法國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由於特殊標誌與普通的商標、著作權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采取這種立法模式往往不利於對特殊標誌的保護。第三種是綜合保護模式,即國家針對特殊標誌製定專門的保護立法,在專門立法規範不到的部分用一般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來補充。目前我國的立法實踐中是這種模式,主要因為我國對特殊標誌保護的立法還不盡完善,因此在法律空白但仍需要保護的情況下,隻得依靠一般知識產權法律來進行調整。

三、我國在上海世博會上對特殊標誌的保護及製度完善

1、我國在上海世博會對特殊標誌的保護狀況

2002年上海世博會申報成功後,上海世博會知識產權侵權案呈“井噴式”增長。為了加強對世博會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政府製定了世博會曆史上首個專門性的知識產權法規《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還有《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申辦機構名稱、徽標等標管理使用暫行規定》等條例和地方性法規作為保護上海世博會特殊標誌的立法依據。可以說我國對上海世博會特殊標誌的保護已相當重視,對特殊標誌保護程度是空前的。

2、我國對特殊標誌相關製度的完善

雖然在上海世博會中我國政府對特殊標誌的保護程度是空前的,但對相關的製度構建方麵仍有尚待完善的地方。

(1)立法層次的提高和完善

目前,我國對特殊標誌的保護僅限於針對特定賽事活動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如1986年《關於使用第六屆全國冬季運動會會徽、吉祥物圖案的通知》、《關於使用第十一屆亞運會會徽、吉祥物標誌、名稱的通知》,1989年《關於保護第七屆全國冬季運動會會徽、吉祥物標誌和名稱的通知》、《關於保護1996年哈爾濱第三屆亞洲冬季運動會名稱、會徽、吉祥物標誌的通知》;;最近是《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這些規章由於僅為針對特定賽事而製度,都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且上述文件都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沒有達到法律的層次,因此對特殊標誌的保護力度仍應提高。

(2)對特殊標誌的保護範圍尚需擴大

根據我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的規定,特殊標誌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誌⑤。上述規定將受保護的特殊標誌界定為名稱、縮寫、會徽、吉祥物這些標誌。實際上,仍有其他標誌需要列入保護的範圍,如世博會的口號、會歌、會旗、標語等其他宣傳標誌也應納入到保護的範圍。

(3)對特殊標誌的保護年限需限製

我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特殊標誌的保護期限為4年。作為文化、體育等大型社會公益活動的特殊標誌,其用途在於為展會活動做宣傳,活動結束的一段時間之後,還對其予以過分的保護和限製就顯得沒有意義。公益活動的目的就在於非營利性,在給予讚助商一段時間的特殊標誌使用權之後,作為展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特殊標誌也應具有公益性,讓社會大眾能夠自由、免費的使用,融入人類共同的文化中。因此,筆者認為對特殊標誌的保護年限應當適當限製,縮短對其的保護期限。(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注解:

①黃麗春,上海新聞東方網。

②國務院《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二條。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④《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二條。

⑤國務院《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