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法律保護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3.1完善各位階的法律規範
全國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地方法規則對其起到補充說明和具體細化的作用,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指導下形成的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保護意義的具體指導法規。也就是說在對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進行保護時,在地方性法律文件中應當具體規定保護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的經費預算與使用情況,同時規定該經費在使用過程中接受監督的情況等。
3.2實現公法與私法的有機結合
公私法相結合的保護模式,是指在保護民間傳統體育的過程中,有效利用私法保護的同時,結合行政法規等對其進行完善,以最終實現對民間傳統體育的全方位保護。民間傳統體育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代表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並不專屬於任何人、任何群體和任何國家。通過公法對其進行調整,一方麵,有利於明確各級各類政府部門職責,保障各部門能夠各司其職,從而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在民間傳統體育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麵,有利於政府對民間傳統體育的發展進行行之有效的行政指導,使其有序、科學、健康的發展。民間傳統體育保護,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支持,但是政府部門通常卻無法滿足其公共資源的需求,而引入私法保護則可以對公法保護進行有效的補充,在對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進行保護時,公法主要是行政法,規範的是國家的行政保護行為,如對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的普查、建檔、保存與傳承等,同時還可以從行政、財政等多個方麵未其提供幫助。私法保護提供的則是一種民事保護,即保障江西省各項民間傳統體育權利主體的權利與利益。因此,對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而言,要實現私法保護與公法保護的相互結合。
3.3明確民間傳統體育權利性質的法律屬性
民間傳統體育是人類在認識與改造自然的長期實踐中獲得的成果,它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民間傳統體育的獨特特征包括其“地域性”和“曆史傳承性”。雖然江西省各項民間傳統體育相關權利不屬於知識產權體係,但是可以而且應當納入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體係中,可以通過注冊商標或者域名進行保護。因此,在推進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法律保護的進程中,可以為其注冊商標,走品牌化發展道路,這樣,既可以為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的生存與發展提供行之有效的保護,同時還可以為當地人民帶來一定的經濟收益,強化其社會影響力。
結語
民間傳統體育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在高速發展的信息化社會環境中,它們的生存與發展出現了嚴重的危機。尤其是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希望民間傳統體育能夠擺脫被商業文化淹沒的命運,使得其能夠在現代生活世界中找到生存與發展的新出路。因此,本研究主要從法律保護的角度為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的生存與發展謀求出路,旨在喚起全民族的文化自覺性,共同保護我們的民間傳統體育發揚光大。(作者單位:九江學院體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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