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製度的完善意見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製度提出拙見。
1、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立法的完善。大家都清楚,所有規定的設計首先是要確定一個正確的設計理念,也就是說基本原則,我國在構建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的道理也是如此,我國刑事與民事具有一並解決的方便快捷的特點,實踐是檢驗一部法律適合不適合的標準,在一直以來的的司法實踐中,該製度的所以優點並沒有都發揮出來,相反的是出現了很多問題。
本人的觀點是,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采取的模式是附帶模式,但是又和其他很多國家的附帶模式有所不同,主要不同為我國的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刑事訴訟不夠獨立,從如今的司法現狀來看,並沒有單獨適用民事法律的苗頭,因此,本人的觀點是,我國應當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部分的獨立性,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這種獨立性包括受害人近親屬的程序選擇上的獨立性,也包括法官適用法律上的獨立性,作為原告在選擇程序上,可以以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要不要在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如果不附帶,也可以單獨起訴。
2、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製度的完善。針對以上問題,本人結合司法實際,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的死亡賠償金製度提出了拙見。
第一,明確死亡賠償金範圍。確定賠償範圍一直都是死亡賠償製度的重要內容,本人認為,應當將死亡賠償金明確界定為現實的經濟損害賠償和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兩個方麵,當然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金額很難計算,需要各種公式計算,這也是一個不明確的數額賠償。
第二,明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原則。公平平等原則,在實踐中,該原則是死亡賠償製度的基礎原則,也是第一要確立的原則。我國《憲法》中雖然有明確規定,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每個公民平等享受權利和承受義務。但是平等並不是說一視同仁、毫無區別,利益平衡賠償原則,受害人的生命權遭受到侵害,不僅給其家人會造成物質上的損失,同時也會造成精神上的損失,法官在判決時應盡量權衡當事人雙方利益,以最大的限度來照顧到各方的利益衝突。
第三,明確死亡的賠償金計算標準。以受害人的實際收入為物質損失的計算基準點,受害人近親屬若是能夠舉證證明受害人的純收入的的情況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應當以受害人實際純收入情況來作為標準計算死亡的賠償金額。
第四,設立國家補償救濟製度。針對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經濟能力較差的考慮和擔憂,筆者認為該項製度可以填補打法律白條的問題,該項製度在我國沒有相關立法予以確定,但是在國外卻有著較為長久的曆史沿革,該製度主要是指,受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無法獲得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相關機構對其損失進行補償。(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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