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並適用。刑罰與行政法規的合並適用,即當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既觸犯刑法規定又觸犯行政法規定時,對行為人給予刑罰處罰的同時,並不影響其行政法上受到的製裁。
(二)吸收適用。由於刑罰較之於行政處罰的嚴厲性,這裏的吸收僅指刑罰對行政處罰的吸收,即在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既觸犯刑法規定又觸犯行政法規定時,依刑法對其進行刑罰製裁後,就不再追究其行政法上的責任,或者對其之前受過的行政處罰在刑罰處罰上予以相應的同類削減。
(三)刑事補罰。指違反行政法規定的行為雖涉嫌犯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司法機關免於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有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當下,正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關鍵時期,為維護刑法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方麵的中流砥柱作用,同時考慮國家在刑罰適用上的謹慎態度以及行政治理模式的創新發展。以下,對刑罰與行政處罰的銜接競合及適用,提出幾點淺顯的見解:
第一,在處理刑罰與行政處罰的競合問題上,要明確刑罰的後盾作用,同時嚴格控製“以罰代刑”現象的滋生。當前,刑法和行政法規在刑罰與行政處罰的銜接反麵的相關條文,其實賦予了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以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以至於超出了法學理論上自由裁量含義的範疇,就像前文提到的,刑法上對“情節”方麵的規定,或是行政法上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相關的認定標準,法學界尤其是刑法學界早就有研究,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是嚴肅的,法律適用則更是嚴肅的,相關的研究若在法律法規指定之前進行,似乎更為妥當。當務之急,是要為適用同一口徑,樹立一個標準。
第二,從立法上對這一領域給予足夠的重視。刑罰與行政處罰在銜接問題上的混亂從根本上說,還是立法的原因。當然要逐步解決這一問題,也隻能從立法入手。當前,想要徹底解決二者的競合問題,似乎不太現實,因為法製的穩定作為社會穩定的必要因素,同樣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追求。前已述及,刑罰與行政處罰相競合銜接的法律條文散見於各處,這樣既不利於對這一領域的宏觀控製,亦不利於法律要就與應用。可從立法上為這類競合銜接性的條文擬定一個類似總綱性質的規定,使之規範化、係統化。
第三,從研究的層麵,可對刑罰與行政處罰競合銜接問題進行專門性研究。刑罰與行政處罰的競合問題已經研究多年,但成果寥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法學界對這一邊緣領域還未投入足夠的重視。需要指出的是,類似刑法與行政法的學科聯係,行政法與民法,民法與刑法等領域同樣存在著類似的問題,其並非個別現象,是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研究的,也是很有必要研究的。隨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進一步深入,法治進一步健全,對這一領域的研究將會越來越關乎整個法治社會的構建質量。(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參考文獻:
[1]陳興良.論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關係[J].中國法學,1994年第二期.
[2]嶽心.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適用銜接[J].全國法院係統第二十二屆學術討論會征文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3]王楚.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與銜接研究[J].行政法研究.
[4]吳鎮宇.行政處罰與刑罰交錯適用之困境與出路[J].當代法學,2013年第5期.
[5]董麗君.論行政處罰與刑罰關係之處理[J].湘潭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注解:
①陳興良.論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關係[J].中國法學,1994年第二期.
②王楚.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與銜接研究[J].行政法研究.
③吳鎮宇.行政處罰與刑罰交錯適用之困境與出路[J].當代法學,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