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重以人為本,將維護國家安全、追求社會效率和保障個人人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刑事訴訟的實踐過程中,隻強調或一味追求國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必須摒棄,根據實際情況,刑事訴訟法應包含如下內容:維護國家安全穩定,以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社會利益,以確保社會效率;保障個人人權,以保證社會公正。隨著經濟不斷發展,基於人權保護的刑事訴訟,必須注重訴訟法價值的轉型,不能再把刑事訴訟法作為實現專政的工具。
在實踐過程中,刑事訴訟法在實現工具價值的同時,還應注重如下兩個方麵的價值:一是,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必須保證刑事訴訟活動中,民主、進步、文明和法治等精神得到充分展示,從而提升法治水平高度;二是,刑事訴訟法的社會價值。必須保證每一個訴訟案件、每一階段的處理的高效、正確、準確和及時,從而避免申冤告狀、超期羈押等現象發生,以維護司法公正體製和司法機關的權威,確保司法機關各種案件和糾紛中發揮重要監管作用。
(三)注重真實證據采信,嚴禁非法取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以充分體現尊重人權
在實踐過程中,基於人權保護的刑事訴訟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盡可能的排除一切合理地懷疑,避免任何人被冤枉,以保證沒有任何新證據使事實受到懷疑,確保立案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在早期的司法實踐中,“疑罪從有”或“疑罪從輕”的現象經常出現,在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給報告人定刑。現代化建設中,基於人權保護的刑事訴訟,偵察機關不能太過看重報告人的口供,而忽略真正的證據,必須確保證據鏈紮實有效,並且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法律監督力度必須不斷加大,以保證刑事訴訟的規範性和合理性。與此同時,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必須堅持“有罪定罪,無罪放人”的原則,盡量做到不放過任何一個不法分子,不冤枉任何一個報告人,使人權得到可靠保障。
(四)不斷健全羈押性強製措施的司法審查機製,完善證人出庭作證的保障機製,加強監督和管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製措施分為羈押性強製措施和非羈押性強製措施。其中,羈押性強製措施主要有拘留和逮捕,而非羈押性強製措施主要有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強製措施,從弱到強的排列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在實踐過程中,基於人權保護的刑事訴訟,必須注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新構建,完善羈押決定權體製。在隻有中立的第三方法官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決定權的同時,遭受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具有提起上訴的權利。因此,實行羈押的法官審查的做法,與訴訟的構造特征相符,可以使權力得到製衡,從而防範控方濫用偵查權力情況出現,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得到有效保障。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實踐過程中,基於人權保護的刑事訴訟,必須注重法律規範,才能真正解決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在人類幸福與文明建設中發揮重要規範作用。(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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