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法與道德的關係(2 / 2)

從此觀點出發,他強調法律為特定的目的而服務的,其基本過程就是運用法律的手段,法律目的和法律手段是不可分割而論的,正所謂實現法律的目的的手段和目的是同等重要的,所以他不讚同一些法學家過分強調法律目的而忽視手段的片麵做法。我認為這點非常重要,法律所要實現的目的一定要冠以嚴格的程序,這種程序本身首先應該是“良善”的,隻有通過嚴格的“良善”的程序實施的法律才能達到法律本身所要達到的目的。不能為了目的不折手段,也不能沒有目的運用手段。就來說說納粹的法律,就是一種運用極端邪惡的刑事法規不為公眾所接受的手段,以期達到控製社會的目的,是之法律成了不折不扣的惡法。把法律目的和法律手段關係矛盾化,使得法律原本的實現過程出現扭曲。所以法律過程這樣重要的一個環節,它的良善直接關係到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的良善,從而確定法律的良善,這樣有了“內在道德”的法律才能有強大的生命力,或許對於這樣的法律,強製力的作用都會隨著其進一步完善而變得越來越薄弱。

作為一個法律初學者,考慮問題難免偏頗,上文都是一邊倒的讚同富勒的觀點,這是由於自己閱讀量有限造成的,哈特的理論也是有著其自己的完備體係和道理的。兩家的紛爭過去這麼多年仍沒有結論,但現在的發展趨勢是兩家的觀點都在相互借鑒,相互融合。分析實證法學也認識到了道德對於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哈特不會否認道德對法律的影響,普遍的道德準則也有著一種規範作用,若違反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和相應的製裁。另外法律對道德的影響也是深刻的,從很多法律規則的具體內容不難發現道德的身影已融入其中。另外,富勒的主張也受到了分析法學主義的影響,從他的《法律的道德性》,可以看出,開始關注程序問題的研究,偏向於法律的技術化這一重大進步。兩家的爭論沒有孰對孰錯,所謂的爭論都是“橫看成嶺側成峰”所造成的。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從他們的論戰中所提供的可能性中汲取精華,引導自己對這一問題的進一步探索。(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蘇翠芸.論富勒的法律與道德的關係[J].法製與社會,2008(22).

[2]蘇秋香.從“告密者案件”看富勒的法律與道德關係[J].信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04).

[3]劉雲林.道德的結構、層次與當代中國道德關係[J].探索,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