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甘肅民族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2 / 2)

二、對於甘肅省民族文化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建議

(一)加快國家和甘肅地方的立法進程

我國是一個製定法國家,要解決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最快最有效的方法必然是盡快建立起相關的法律製度。因此,應當加快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進程。像《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這樣能夠對《著作權法》作出重要補充的法規應當盡快出台。並且,製定出統一的可操作性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也是迫在眉睫。同時,由於民族文化具有民族差異性和地域性差異性等特點,甘肅省地方立法也是十分必要的,這方麵需要向民族文化地方性立法有經驗的省份或自治區學習,早日出台類似“甘肅省民族文化保護條例”等的地方性法規。

(二)明確權利主體

我國各地方民族構成不同,各民族的文化習俗也不同,而且還有維護民族團結等因素,因此如果將民族文化知識產權的主體設定為國家機關不妥。而由於某民族中的某種文化產品並不是簡單的由一人完成的,而是經曆很多代人的共同努力或者是由某一人最初創造而經過很多人改良後形成的,所以將該文化產品知識產權權利主體設定為某一特定的人也不合適。綜上原因加上這些族群有著鮮明的地域性特點,所以我認為,民族文化的權利主體隻能是創造、擁有、傳承民族文化的原生地族群這個整體。

(三)擴大知識產權法的客體範圍

應擴大原有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範圍。例如,將與民族文化相關的標記、符號和圖騰等有民族標誌意義的文化遺產納入到商標法和地理標誌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內。原生地族群在族群生活中的發明創造或者工藝改進以及族群中特有的醫藥學、農學知識等,應該可以作為專利法和商業秘密的客體對接。例如,在開發利用甘肅省的藏區特有的藥材,秘方等資源時,就涉及這些秘方的專利權的使用。

(四)明確權利內容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那麼,關於民族文化知識產權內容方麵,也應包括這兩部分。人身權方麵,《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隻規範了署名權,而未涉及其他權利。從傳統的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看,討論人身權多是在著作權法的語境內,專利法中僅有一個條文規定了發明人的署名權。①因此,在今後的立法方麵,應當注意人身權的完善。

財產權方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者權,然後,在第六章規定了持有人的權利保護,從該章的內容推定,該法確認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人的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權、收益權。②像這樣宏觀概括的列舉權利內容的方式,可以在囊括所有知識產權類型的同時避開民族文化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但仍需推出配套的法律法規明確權利行使方式以保障權利實現。(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馮曉青.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保護[J].知識產權,2010(5)

[2]李發耀.貴州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J].貴陽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

[3]陳彥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初探[J].內蒙古電大學刊,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