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確定“商品完好”。《消法》中明確規定,對於要退貨的商品,應保持其完好性。但是如何界定商品的完好性?消費者收到商品時,應該都會拆掉包裝,有的服飾類東西可能涉及內包裝也被拆掉,甚至是吊牌,這樣是否就不算完好了?實踐中對這種情況難以判斷,而經營者處於二次銷售的目的,對包裝的要求較高,這與消費者重視商品背身的原則是相矛盾的。筆者認為,包裝雖然拆掉,但是商品本身沒有損毀的,也適用於後悔權。經營者不能以包裝已拆為理由拒絕退貨。
(三)如何監管“二次銷售”。為了減少自身利益損失,網絡經營者往往會選擇將消費者退貨的部分商品重新包裝,二次銷售給別的消費者。這些例如使用過的電子產品、試穿過的衣服等,雖然與無理由退貨並不衝突,但是傳統消費者一般都希望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嶄新的,而不是他人用過的。此外,既然被退過貨,那麼極有可能這些商品的質量存在問題,由此又會產生新的退貨,甚至新的糾紛。經營者雖然用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轉嫁了自身的成本和風險,但並非一勞永逸,萬無一失的。
五、後悔權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網絡購物的法律製度。雖然新《消法》中規定了後悔權,但是對於後悔權一些細節的具體界定並沒有詳細規定,故而需要專門的配套製度來保障消費者後悔權的順利實現。筆者建議從針對以下幾方麵做出詳細規範:
1.明確規定除《消法》中規定的四類商品外,其他不適合後悔權的商品類別。除了參考經營者對於商品類別的選擇外,還應廣泛聽取消費者的意見,製定出完整、細致的規則,盡可能覆蓋所有類別的商品。
2.規定處理爭議的第三方評定機構。目前消費者遇到網絡糾紛時,通常會選擇向網絡平台的運營商提出異議。但是為保持公平獨立的原則,應通過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評判機構來評定責任,隻有這樣才能麵對消費者和經營者因網購糾紛各執一詞時,真正做出客觀、理性的判斷。
3.明確網絡經營者不履行退貨義務時的責任。新《消法》雖然規定了網絡經營者具有退貨的義務,但是如果其拒絕履行義務該負何種法律責任?針對這一點,應該通過立法來明確。一方麵進一步明確其義務,另一方麵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督促網絡經營者更好地履行退貨義務。
4.約束消費者濫用後悔權的行為。《消法》雖然保護了網絡交易中處於劣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但是並不代表就此忽視網絡經營者的權益。實踐中也有部分消費者或者競爭對手通過無理由退貨來破壞網絡經營者信譽的可能,因此需要在立法層麵對其後悔權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限製予以明確,避免惡意衝擊正常網絡經營的行為。
(二)對退貨商品進行係統的管理。由於實踐中存在被退貨的商品通過二次銷售給消費者的可能,因此,建立退貨商品的管理機製顯得尤為重要。退貨商品的管理應分為三類:
1.無質量問題的商品。對於僅僅由於消費者個人原因、商品本身無質量問題而退貨的,應在確保其二次清潔、重新包裝並檢查後,才能再次銷售給消費者。
2.存在磨損的商品。實踐中有的商品雖然無質量問題,但是在退貨過程中可能產生一些磨損,雖不影響其使用,但是影響外觀。針對這種商品,網絡經營者應在銷售時明確告知消費者,在其能接受的前提下進行交易。
3.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若商品的確因嚴重質量問題被退貨,或者產生嚴重磨損,則不應該再流入市場。否則將會繼續產生新的糾紛。
另外要指出的是,這種管理機製需要網絡經營者與平台提供者共同聯合起來,才可實現對商品的統一管理、及時準確地登記,才能使管理機製真正發揮作用。(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