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2 / 2)

日本銀行原則上不會對政府提供長期貸款和認購政府長期債券,但出於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需要,常常認購政府的短期債券。從自身經營運作而言,日本銀行接受財政撥款,盈餘需要按相關規定進行上繳。

二、我國的中央銀行的特點

我國自1984年開始實行中央銀行體製改革,主要目標是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一個宏觀調控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以確保經濟平穩健康運行。從1996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來看,我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在不斷增強的。但鑒於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是在國務院領導下並且很大程度受製於財政部門,而機構獨立性又構成了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核心,因此中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總體水平仍是低下的,具體表現在:(一)國務院仍享有對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貨幣供應量,基準利率,彙率等重大貨幣政策事項的決策權,中國人民銀行隻是享有對這些決定的執行權以及一些一般貨幣事項的決策權。(二)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規模依舊遠高於美國、德國、日本等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尤其要說明的的是這一現象在高度依賴金融機構來實施貨幣政策的國家也是不多見的。(三)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然存在著法律地位低,組織機構設置缺乏應有的科學性和組織保障性,主要官員任職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人事上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和欠缺廣泛的代表性等問題。

三、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獨立性的思考

1.中國人民銀行政策獨立性仍需進一步提升。《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彙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須報請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由此可見,中國人民銀行並沒有真正自主製定貨幣政策的權力。這樣會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對宏觀經濟變化的反應,導致貨幣政策時滯過長,錯過最佳的調整時期。而作為短期宏觀經濟政策的貨幣政策,如果不能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做出及時應對,極易使短期政策長期化,很難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科學性和最優化。

2.對中國人民銀行獨立性必須作辯證的理解。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具有較低的獨立性,其政策行為易受政府影響,這是由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等多種因素決定的結果。改革開放成功經驗告訴我們,走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發展的路子是適合我國當前國情的。事實上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凱恩斯之後,政府幹預經濟是各國普遍采用的經濟發展手段,所以中央銀行是不可能完全獨立於政府之外的。美聯儲作為當今世界獨立性最強的中央銀行,其行為也一定程度上受製於政府。當然,總統對美聯儲的影響大多為協商式的勸告,而聯儲理事會通常也不會反對總統的觀點,對於不違背自身的職責要求,一般都會采納。總體而言,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不是完全脫離政府的獨立,而是在相關立法決策機構的監督之下、與政府密切配合與協作下的獨立。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向我們闡明了,央行一方麵要保持與政府的有效溝通,另一方麵又不能完全受政府控製,要擁有製約政府超經濟舉措的能力,隻有這樣,才能維持物價穩定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作者單位:河南師範大學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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